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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理解!” 河南商丘,一男子拿出1999年办理的老存折,存折记录2004年取

“难以理解!” 河南商丘,一男子拿出1999年办理的老存折,存折记录2004年取款后余额35900元,后续取钱遭到银行拒绝,仅有前工作人员先后支付18000元,剩余17900元银行以系统多次升级查不到账户记录、档案超保管期限为由拒不兑付,最后双方对簿公堂,法院最后判了!
 
1999年5月10日,储户李某在民权县当地一家银行网点开立活期储蓄账户,随后多年持续办理存取款业务。
 
根据存折页面打印的交易记录,2004年8月24日,李某前往网点支取800元现金,操作完成之后,存折上明确标注账户余额为35900元,每一笔交易记录都配有业务印章与经办人员签章,凭证格式完整规范。
 
李某本打算后续再支取剩余存款,只是因为各种琐事耽搁,没能及时再次前往网点办理业务。
 
等到他准备取钱时,前往柜台申请支取,银行方面没有完成这笔兑付业务。
 
在此之后,李某多次找到网点沟通存款事宜,当时一名工作人员胡某先后分多次向李某支付合计18000元。
 
剩余17900元存款,银行始终没有继续兑付。
 
多年协商始终没有进展,双方分歧持续扩大。李某认为存折是银行出具的正式凭证,账面余额清晰可见,银行既然已经支付一部分资金,就应当结清剩余款项。
 
可银行始终坚持自身说法,不愿意兑付余下本金。
 
多次沟通无果之后,李某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剩余17900元存款本金,同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案件相关诉讼费用也由银行承担。
 
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庭审现场双方各自陈述观点,分歧十分明显。
 
涉事银行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工作人员核查现行业务系统之后,并没有检索到对应的账户信息。
 
银行方面解释,从开户至今,银行系统先后经历三次大规模升级换代,早期历史数据在迁移过程中可能出现缺失。
 
同时银行提出,金融业务相关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15年,这笔存款距今时间久远,原始纸质档案早已超出保管期限,无法找到原始资料。
 
除此之外,银行还作出推测,不能排除李某在此期间办理挂失手续,提前将存款全部取出,只是旧存折没有上交回收。
 
面对银行提出的种种说法,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逐一核查。
 
李某当庭提交的原始存折,户名、账号、存取款流水记录完整,每一笔业务都加盖银行有效业务印章,属于具备法律效力的储蓄债权凭证,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按照相关规定,银行负有妥善保管储户资金、留存业务资料的义务。
 
如果银行主张存款已经被挂失支取、账户已经结清,就需要拿出对应的挂失回执、取款签字凭证、销户单据等实质性证据,不能只依靠主观猜测。
 
银行全程没能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存款已经全额兑付的材料,仅凭系统查询不到记录无法支撑自身主张。
 
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扣除已经支付的18000元,涉事银行需要向李某支付剩余本金17900元,并且以该笔资金为基数,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自2004年8月24日起直至款项全部结清为止产生的利息,本次案件受理费248元,由银行承担。
 
一审判决下达之后,涉事银行并不认可审判结果,随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过程中,银行调整了部分主张,提出此前给到李某的18000元,属于前员工胡某和李某之间的私人资金往来,属于民间借贷,不应当视作银行兑付的存款,试图以此否定储蓄合同对应的兑付义务。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手二审之后,重新梳理全部案情与证据,对银行新提出的观点进行审查。
 
法院认为,银行主张款项属于私人借贷,没有拿出任何证据加以佐证,相关说法无法采信。
 
系统升级造成的数据缺失、档案保管不完善,都属于银行自身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承担的风险,这类风险不能转移到普通储户身上。
 
储户持有的正规存折,是双方储蓄关系最直接的证明,银行无法举证存款已经结清,就要承担举证不足带来的法律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银行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这也意味着,涉事银行需要按照判决内容,足额支付剩余本金以及多年产生的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同样由银行承担。
 
普通人辛苦积攒的积蓄,靠着一纸存折证明权属,一旦遇上系统更新、机构调整,很容易产生纠纷。

信息来源: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