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一女子长期虐待自己的亲生女儿,逼迫女儿按要求拍不雅视频,在网上卖出后牟利。细心的老师发现孩了子身上的伤痕后,这事才彻底被曝了光。最终,该女子被依法判刑,监护权也被依法剥夺。
女孩是周某,出生于2011年,此前一直跟着父亲在老家生活。2023年2月,母亲田某某将她接来一同生活。
本以为是骨肉团聚,谁也不曾想到,这竟是一场持续许久的噩梦。
从2023年7月起,田某某开始变本加厉地虐待女儿。抬手就打、动辄罚站,故意不给孩子吃饭,甚至在深夜将她赶出家门。
日复一日的折磨,让孩子的身上、脸上总是新伤叠旧伤。长久处在恐惧之中,孩子变得沉默孤僻,不敢和任何人主动交流。
幸运的是,学校老师敏锐察觉到了异常。面对孩子身上反复出现的淤青和怯懦的状态,老师耐心沟通,终于知晓了背后的遭遇。
第一时间,老师就向校内的未成年人法治工作室反映情况。
法院联合当地多个部门行动,第一时间把孩子安置在临时庇护所,帮她脱离危险。
考虑到孩子父亲常年在外务工,妇联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明令禁止田某某再靠近、接触女儿。
据调查,2023年11月至次年2月,田某某在网上结识多名网友后,为了牟利,完全抛弃为人母的底线。
她按照对方的要求,逼迫女儿摆出指定动作,拍摄大量的隐私的照片和视频,再转手卖给这些网友。
花钱购买、观看影像的网友,已经在另案中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刑。
而田某某,是整个不法交易的始作俑者,也是伤害孩子的直接元凶。
暴力虐待加上人格践踏,双重伤害给孩子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心理创伤。
案件办理期间,工作人员及时为孩子安排专业心理疏导,还发放了司法救助金,保障她后续的生活与学习。
后续当地妇联提出申请,法院依法撤销了田某某的监护资格,孩子转而由奶奶照料。在多方照料下,孩子的身心状态渐渐好转。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田某某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强迫未成年人拍摄隐私影像并售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
两项罪名合并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很多人根深蒂固地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打骂管教都是家务事。可这起案件狠狠敲响了警钟:亲情不是施暴的保护伞,父母也没有伤害孩子的特权。
肆意虐待是违法,利用孩子的隐私牟利更是罪加一等。
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属品,更不该成为换取利益的商品。任何触碰底线、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严惩。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去分析呢?
首先,我们来看虐待行为的法律界定。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
本案中,田某某并非单次冲动管教。
而是长期、持续性对亲生女儿实施殴打、冻饿、罚站、驱赶出门等多种折磨。
持续时间久、伤害频次高、手段恶劣,已经远超正常家庭教育范畴。
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标准,因此法院认定虐待罪成立,判处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其次,重点拆解最重判罚的核心——猥亵儿童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很多人存在误区,以为只有身体接触才算猥亵。
在法律定义中:强迫未成年人拍摄隐私照片、私密视频、供他人观看、用来交易牟利,属于严重猥亵儿童行为。
田某某主动对接网络人员,按照对方要求,多次逼迫幼女暴露隐私、拍摄影像并出售获利。
主观恶意极大、作案次数多、对孩子人格和身心造成永久性创伤。
属于法律明确的从重处罚情节,所以法院直接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接下来分析法院数罪并罚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田某某同时实施了虐待、猥亵儿童两个独立犯罪行为。
两个罪名互不重叠、性质完全不同。
虐待是家庭暴力侵害,猥亵是牟利性侵害儿童。
法院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合并执行七年有期徒刑,量刑精准、合法合规。
除此之外,法院撤销监护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有明确法律支撑。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
同时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田某某已经从孩子的监护人,变成持续加害者。
法律必须终止她的监护权利、禁止接触孩子,从根源杜绝二次伤害。
最后,很多人误以为,父母管教孩子属于家务事,法律管不着。
其实不然。
家庭教育有边界,亲情关系没有违法特权。
只要涉嫌虐待、侵害未成年人,无论是不是亲生父母,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深圳新闻网、最高法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