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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80多岁老太太有一个儿子三个女儿,唯一的儿子多年前因病去世,留下一孙子,奶

长春,80多岁老太太有一个儿子三个女儿,唯一的儿子多年前因病去世,留下一孙子,奶奶对孙子特别疼爱,把唯一一套房子过户给了他,希望晚年有个依靠,结果奶奶生病住院后,却被孙子拒绝回家,让奶奶去姑姑家,每月给姑姑500元。奶奶怎么也想不明白,她本想叶落归根,却被孙子拒之门外,这可是我的房子啊!一气之下,奶奶把孙子告上法庭,要回房子 ,法院给了答案。

老太太这辈子一共生了四个孩子,三个闺女,一个儿子。

可她那唯一的儿子,早在2002年就没了,就留下一个孙子,也是老太太心里最放不下的人。

老太太有一套52.4平米的房子,虽然不大,却是她住了一辈子的窝。

也因为心疼这孙子,想着自己老了,以后就靠这孙子养老送终了,老太太一咬牙,把这套唯一的房子通过赠与合同,过户到了孙子名下。

当时老太太心里踏实啊,觉得孙子就是自己晚年的依靠。

老太太身体不行了,来来回回住了好几次医院 ,等病好点要出院了,老太太想回自己那个熟悉的家,孙子却直接不让她进门了,说家里没人能照顾她。

老太太那叫一个心寒啊,没地方去,只能暂时住到大闺女家。

这孙子倒也没完全撒手不管,每个月给大姑转500块钱,就当是老太太的生活费了。

可人却从不露面,更别提接奶奶回家住了,老太太怎么也想不通,那是我的房子,怎么到头来,我连住都不能住了?

这口气老太太实在咽不下,一纸诉状把亲孙子告上了法庭,要把这房子要回来。

案子到了法院,一审法院仔细查了这事儿的来龙去脉,法官认为,虽然当初签的赠与合同上,白纸黑字没写“孙子必须养老”这句话,但这老太太把唯一的房子给了孙子,图个啥?不就图个晚年有个窝,有人照应吗?这在法律上就属于附义务的赠与。

老太太从住院到出院,孙子不光不照料,连家门都不让进,就每个月扔500块钱,这算哪门子的赡养?这明显是没尽到义务。

所以一审法院判了,撤销这份赠与合同,孙子得把房子过户回老太太名下。

这孙子不服气,觉得合同里没写就没这回事,又上诉。

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二审法官说得更明白,按咱老百姓的过日子常理,这房子就是老太太养老的指望,孙子拿了房子又不尽孝,法律不能支持这个。

最终,这房子还是回到了老太太名下,这案子也给旁人提了个醒,这房子不是那么好拿的,背后扛着的是沉甸甸的亲情和责任。

老太太这辈子不容易,四个孩子拉扯大,唯一的儿子还走在了前头。

她把房子给孙子,哪是给房子啊,是把自己这条老命托付出去了。

她想着,我就这么一个孙子,房子给了你,你就是我的根,我的家就在哪儿。

结果呢,孙子拿房的时候手没抖,奶奶出院回家的时候,倒是把门关得紧紧的。

一个月500元,打发要饭的都不止这个数,更何况是养大你爸的亲奶奶。

法院判撤销赠与,一点毛病没有,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款,它得讲人情,讲常理。

老太太不是卖房,她是拿房子换一个老有所依,孙子没尽到赡养义务,这合同的基础就塌了。

不能让你占了便宜还不办事,天底下没这个理。

但是亲情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孙子可能觉得自己冤,合同上没写要我接你回家住啊!

可人心要是全靠合同拴着,那还叫一家人吗?奶奶要的不是钱,是进门的那把钥匙,是生病时有人端碗热水。

孙子不懂这个,或者说他懂了但装糊涂,这才是老太太真正寒心的地方。

法院能把房子判回来,但判不回那份信任,这案子给所有惦记老人房子的人提了个醒:房子是烫手的,你得有那个孝心去接,不然拿不稳还得把自己搭进去。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孙子接受赠与后,在奶奶生病住院、生活无法自理时,拒绝其回家居住,仅支付少量生活费,未尽到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扶养义务,因此法院依法支持奶奶撤销赠与、收回房屋。

内容来源于:法治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