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取闹?”四川成都,73岁老人和骑友团4人赏完桃花,返回时眼看要下雨,大家决定抄近路,不料,老人骑车在陡坡不慎摔倒身亡,还撞伤一村民,事后,老人家属认为事发路段没设安全警示标识,旅游开发村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方表示:该路段不是旅游路线,是村民凑钱修的路,平时用来运化肥、拉桃子的,而且已经设立“注意安全”的牌子了,尽到提醒义务了。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73岁的成都老人邓军,这辈子爱骑行,退休后更成了骑友团里的常客。
可2026年3月12日那次横穿龙泉山的骑行,是他最后一次出门。
那天清晨,邓军和四个老伙计约好去龙泉山看桃花,看完回崇州。
谁料半路上天阴下来,眼看要下雨,大伙又没带雨具,有人提议跟着导航“抄近路”,走花果村的31号路。
这条路比常规的乡道近三四公里,可代价是路陡弯急——常规乡道顺着河谷绕,像个“弓背”,平是平就是远。
但31号路直接穿山,类似“弓弦”,近是近,快也快,但一路上坡下坡,弯道还多。
当邓军和骑友们骑到一个陡坡急弯时,迎面走来4个村民。
邓军为了躲开他们,忙乱中撞到一位叫李菊英的村民,连人带车冲进路边一户人家的桃园中,当场就不行了。
被撞的李菊英倒是没大碍,住了三四天院就好了。
邓军出事后,其女儿邓莲越想越气,她认为花果村是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每年那么多游客来,那条31号路破破烂烂的,又是陡坡又是急弯,连个正儿八经的警示标志都没有,镇上和村里怎么就不管管?
可山泉镇和花果村也觉得冤,因为这条路根本不是旅游路线,是2011年村里种桃子的农户凑钱修的生产路,就两米宽,平时运运化肥、拉拉桃子,还有两户人家走。多年来,都是凑钱修路的村民和那两户人家负责维护、清扫。
这两年户外徒步的火了,有人把这条路当攻略发上网,才引来不少游客。
而且,他们之前已经在路边装了小牌子,写着“注意安全”,尽到提醒义务了。
邓莲不服,她找到事发路段一看,六七十米的路海拔降了十多米,那个急弯快90度了,路面还有不少裂缝和坑洼,所谓的警示牌小得可怜,也没说清楚哪里有陡坡急弯。
她认为,既然村里搞旅游,游客都走到这条路上了,当地就该负起管理责任。
双方就这么僵着,交警的事故认定书还没出来。
这件事的焦点是,73岁老人抄近路,不慎摔倒身亡,这个责任到底该谁来负责?
老人家属认为,事发路段警示牌太小,不醒目、不专业,应该由事发路段的村里以及镇里负责。
但村里认为,事发路段不是旅游路线,已经设置了安全提醒路牌,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了,而且,村里没发设置专业的警示标识。
因此,双方到现在都没有谈妥,还在僵持。
有人说,他73了,不是3岁,那路危不危险还用立个牌子吗?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风险自担,法律对这种索赔不应该支持。
村民自己修的生产道路,安全性一般都不是很高,骑行者擅自骑入出了事理应责任自负,撞了人还应赔偿人家损失。
也有人说,导航只是说这有一条路,至于这条路况如何,只能靠自己去判断,这种事情去怪修路方没有道理,况且这条路是村民们修来供自己生产(干农活)方便时用的,你不可能把任何安全属性无限放大。
从法律方面怎么看这件事呢?
首先,这条路是村民集资修的生产路,不是政 府备案公路、也不是景区规划的旅游路线。
村委会没有法定职责去装专业的“陡坡、急弯”交通标志。
村里已经装了简易警示牌,有注意安全、小心摔倒的提示,尽了基本提醒义务。
死者是73岁老人,主动抄近路,在陡坡急弯处骑行、避让不当,自身重大过错。
因此,村里一般不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大概率无责或极轻责任 。
《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限于合理限度、与管理能力相适应。
花果村虽是旅游开发村,但31号路不在旅游路线内。
邓军和骑友们是自己看攻略、主动闯入村里的生产路线,不是村里引导。
村委会不能封路,因为村民还要用,只能加警示牌、口头提醒。
另外,邓军明知路陡、近路有风险仍骑行,自身是事故主要原因。
村委会无法律义务禁止所有游客穿行,邓军家属以此索赔,恐难获支持。
你怎么看呢?
福康说法:“无理取闹?”四川成都,73岁
“无理取闹?”四川成都,73岁老人和骑友团4人赏完桃花,返回时眼看要下雨,大家决定抄近路,不料,老人骑车在陡坡不慎摔倒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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