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失大,悔不当初!”江苏苏州,男子携全家从四川过来旅游,入住一家酒店,男子对酒店的住宿环境很是满意,早起吃完早餐,返回房间时,男子看到酒店储物间里放了几瓶矿泉水,他拿了两瓶回到房间,其子看到后,顺手就开了一瓶,没想到喝完后,中毒死亡,男子悲愤不已,将酒店告上法庭。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常言道:上有天堂下有苏杭,四川的郑先生也是计划好久,要带着全家一起到苏州转转。
郑先生的儿子郑宇10岁,女儿郑倩5岁。平时都是由郑先生的老婆照看,负责学习和生活。郑先生是一门心思负责挣钱养家。
然而因为自己手头上的事情,一直没腾出时间。这次十一黄金周,好不容易抽出时间,他决定领着全家,集体出动,放松一下心情,弥补平时因为工作忙碌,对亲情的亏欠。
于是,郑先生领着老婆,儿子,女儿一家四口来到了苏州,下榻当地一家高档酒店。
他们定了5个房间,郑先生的儿子郑宇自己睡一个屋,郑先生带着老婆和女儿三个人一个房间。
当天晚上,刚一到苏州,郑先生领着妻儿尝了苏州的特色美食,回到酒店后,已经是半夜11点40。
第二天一早,郑先生早早地起床,去餐厅吃了早饭,数十年来,他养成了早起的习惯。不管前天晚上多晚睡,他都会按时醒。
酒店的早餐很是丰盛,考虑到昨天休息的晚,妻儿还在床上呼呼大睡,吃完饭的郑先生决定给他们带点东西回去,以免等他们睡醒了,没东西吃。
郑先生拿了点蛋糕,包子和鸡蛋。在回酒店房间的路上,他路过酒店的储物间。那个储物间的门敞开着,正对着储物间的门口,放着一辆手推车,手推车的底层放了些矿泉手。
想到自己手中的两瓶水不够喝,估计儿子的房间里的水也喝完了。于是,他径直走过去,顺手拿起了两瓶,回了房间。
不久,郑先生的儿子醒了,果然他敲响了郑先生的房门:爸爸,我口渴了,你房间里还有水吗?
郑先生赶紧把刚刚拿回的瓶装水,递给他,郑宇可能是太口渴了,他拧开瓶盖,咕嘟咕嘟,一口气喝下去大半瓶。
郑先生担心儿子呛到,刚想提醒他慢点喝。还没等他张口,儿子郑宇口吐白沫,直接摔倒在地。
郑先生被眼前突然发生的一幕,惊吓住了“咋回事?”他赶紧,跑上前想扶起地上的郑宇。但是郑宇的身子软塌塌的,哪里站的起来。
郑宇被送到医院后,已经失去了生命特征。郑先生夫妻俩跪在医生面前,死死哀求,经过医生抢救,还是没能挽留住。
医院出具的死亡报告上显示:酸性液体中毒。
郑先生无法接受,前一秒还是活奔乱跳,就因为喝了一口矿泉水,就阴阳相隔。这到底是咋回事?
原来,郑先生私自拿回房间的那两瓶矿泉水,并不是原装的矿泉水。而是酒店保洁人员,为打扫卫生需要,装的清洁除锈剂。
这令郑先生大为恼火,除锈剂属于化学危险品,为什么要装在矿泉水瓶子里,让人不易分辨。
这不是故意陷害人的吗?因为酒店管理不到位,直接导致他误把除锈剂带到房间,致使儿子郑宇死亡。
于是,郑先生一纸将酒店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儿子身亡的主要责任,赔偿死亡金共计68万。
那么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法院又会如何审理呢?
1、郑先生主张酒店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首先,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郑先生看来,酒店将危险品除锈剂装在矿泉水瓶,就是管理上的不正规,存在疏忽大意过失。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在安全管理上没有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对盛放危险化学药品的库房,没有人看管,致使自己误将除锈剂拿了出来。
2、酒店提出不同意见。
酒店认为自己在管理上不存在过失,事发时。保洁阿姨准备打扫卫生,所以将库房的门打开了,是郑先生自己没有遵守酒店规定,私自拿走除锈剂。
其次,在郑宇中毒后,酒店及时组织配合送医,救治,不存在过失。
3、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酒店工作间外的监控视频,证实了郑先生的确是从酒店库房拿走一瓶矿泉水。
其次,根据现场查封的鉴定结果,库房内发现额外的3瓶装有除锈剂的矿泉水瓶子,郑先生儿子喝下去的那一瓶矿泉水内的确是除锈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酒店的工作人员使用矿泉水瓶装除锈剂,本身存在一定过错,但不是导致郑先生儿子死亡的直接原因。郑先生未经允许,擅自从库房拿走矿泉水,是导致事故直接结果。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酒店承担30%的事故责任,赔偿郑先生200845.7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人物化名)



华威
占小便宜吃大亏
未知生、焉知死℡
我觉得酒店没责任,不问自取视为贼。就像那个偷变态辣蛋挞吃了的小孩。还好只是变态辣 要像这个 那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