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男子酒后驾车被查,其哥哥疏通关系后,两名交警调换其送检血样,使得血液检测结果从醉驾变成酒驾。事后男子给了交警5.2万元的好处费,没想到,一年多后竟东窗事发,几人都锒铛入狱。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毛彦红是一名挖掘机司机,为了包揽业务,他平时饭局比较多。
2022年2月15日,朋友约他在外面吃饭,他开车去赴约,期间几个人觥筹交错,喝了不少酒,待酒局结束后,他已经喝大了,有点晕乎。
但是,作为一名老司机,他相信自己的技术没问题,而且他想着这么晚了,交警应该不会查车了,所以抱着侥幸心理,并没有叫代驾。
万万没想到,他的点就是那么背,当他行驶到104国道即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前路段,刚巧碰到交警在查酒驾。因为晕晕乎乎,他没有提前注意,等到看见时,想跑已经来不及了。
交警当场将他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值为111mg/100ml,随后毛彦红就被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并被口头传唤至交警大队办案区醒酒。
毛彦红心里清楚醉驾的后果是什么,他马上想到哥哥,他知道哥哥在交警大队那边有熟人,所以赶紧通知哥哥。
哥哥得知消息后,第二天一大早就联系了交警大队的支某,请他帮帮忙,通融通融,对弟弟毛彦红给予从轻处罚的照顾,许诺一定重谢。
支某知道,毛家两兄弟都不差钱,事儿办成了绝对不会亏待他,所以他马上找到中队长林某,将此事说明。
两人商量一番,最终达成合意,将毛彦红血液样本与其他危险驾驶案件血液备份样本予以调换,再由支某将调换后的血液样本送鉴定机构检测。
经过这一番偷梁换柱,毛彦红的血液乙醇含量最终被认定为72mg/100ml。
按照相关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所以2022年2月16日,平阳县公安局根据错误的血液检测结果,认定毛彦红只是酒驾并非醉驾,撤案并释放了毛彦红。
仅仅对他做出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
事后,毛彦红和哥哥也兑现了他们的承诺,为表感谢,送给支某现金52000元,支某全数接收,并从中拿出10000元分给了林某。
本以为这件事就这样瞒天过海的结束了,不知什么原因,2023年10月18日,毛彦红竟跑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醉驾及行贿的全部罪行。
2023年11月24日,平阳县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调查审理,终于让这个案件水落石出。
1、醉驾和酒驾,一个是刑罚,一个是行政处罚,性质相差很大。
认定酒驾还是醉驾,主要是依据血液酒精含量是否超过80mg/100ml,这是一个分水岭。
《刑法》第133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是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将会被处以拘役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也是毛彦红铤而走险的原因。
2、但是这样的行为并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根据两高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最近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呼气检测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的嫌疑人在抽取血样之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毛彦红的血样被调换,完全可以按照吹气测量的标准来作为依据,并按照醉驾进行处罚。
法律处罚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神,真相露出水面的时候,也就是违法行为受到制裁的时候。
3、毛彦红的指使这两名交警更换血液样本的行为,后果更为严重。
《刑法》第304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从重处罚。
毛彦红对交警人员行贿,试图逃避法律的追究,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妨碍作证罪,也构成行贿罪,处罚结果就不是拘役这么简单了。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被告人毛彦红因妨因行贿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4000元。
同样,参与案件的两名受贿交警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支某和林某因涉嫌严重违纪,不仅收缴了违法所得,还被开除公职,双双获刑。
为了一时的贪念,失去了原则,失去了公职,最后却锒铛入狱,留下的恐怕只有无尽的悔恨!(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