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不胜防!”江西赣州,男子借给朋友610000元,说好一年后还,可之后两人长期

净土侃体育 2024-01-03 11:06:22

“防不胜防!”江西赣州,男子借给朋友610000元,说好一年后还,可之后两人长期没有联系,男子没有催着朋友还钱,朋友也没有主动还。4年后,朋友却将男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男子配合解除抵押,并归还房本。男子要求朋友先还钱,法院:无法要回,已过三年诉讼时间。 老陈和张强是多年的好友,2018年的一天,张强满脸愁容地来到老陈家,他的脸上写满了焦虑和无奈。 他向老陈坦言:自己的生意遇上一点麻烦,需要一大笔钱来应急,他问老陈能不能帮他想想办法。 老陈没有丝毫的犹豫,他问张强的缺口有多大。 而张强提出的那个数字:百八十万,让老陈略微有些迟疑,这不是一笔小数目。 尽管如此,老陈仍坚定地承诺张强,自己会鼎力相助的,他让张强放心。之后老陈凑了61万给张强。 为了打消老陈的顾虑,张强说可以以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对借款进行抵押担保。

随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张强承诺自己会在2019年1月6日前还款。为了让老陈彻底安心,两人还一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张强更是将那套房产的房产证交到了老陈的手中。 后来,两人因各自的生活忙碌着,竟渐渐失去了联系。老陈心中虽有担忧,但每每想到手中紧握的房产证,他便又感到几分踏实。 转眼一年过去,老陈没有去找张强还钱,张强也没有来找自己。 时光荏苒,岁月匆匆,转眼又过去好几个年头,那份借款合同仿佛被时间的尘埃掩埋。两人就像彼此忘记了这回事一样,我不联系你,你也不联系我。 老陈有过担心,但是他想着自己和张强的那份友谊,他认为张强不会坑自己的。再者,自己手上还有那份《借款合同》呢。 然而,2023年,一份法院的传票,却让老陈彻底懵了:张强竟然先下手为强,一纸诉状将老陈起诉至法院,要求老陈配合自己去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并要求老陈归还房本。 那一刻老陈突然觉得自己像个傻子,被人溜了一圈,张强借走的61万,可是一分都没有还啊,怎么好意思把自己告上法院呢。 因此他抗辩称,要求张强先归还61万借款及利息,再协助张强注销抵押。 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定呢? 1、老陈说: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自己手上有张强的借款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另外,《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老陈主张张强于2018年向自己借款6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但是之后自己联系不上张强,因此张强也一直没有还款。但是既然双方之间有借款合同,那么张强就应当按照合同还钱给自己。 2、张强却说:两人借款发生在2018年,这些年老陈从未主张过自己的权利,老陈已经错过了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张强主张两人约定的还款日期是2019年1月6日,但是这个时间过去后,老陈从未找自己要过钱,因此债权的讼诉时效应当是借款欺满之日起三年,即2022年1月6日届满。 3、法院审理认为: 老陈和张强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18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老陈从未向张强催要过欠款,张强也从未联系过老陈还钱。 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讼诉时效期间为三年,存在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但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讼诉时效期间届满后,其就丧失了胜诉抗辩权。 也就是说这四年,老陈从未向张强主张过自己的债权,且其在主债权讼诉时效期间,也没有行使抵押权,故法院对老陈的抗辩理由依法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老陈要协助张强办理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返还其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 老陈的遭遇给我们提了一个醒,借钱出去有风险,当别人欠你钱时,一定要记得及时催讨,要经常去联系对方,索要,甚至将对方起诉至法院,不然真的是一片好心换愁容,欲哭无泪。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样的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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