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47岁女子出轨怀孕,分娩时突发紧急情况病危,情人见状以其丈夫的名义签字手术,怎料女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女子丈夫携儿女将医院告上法庭,获赔89万余元。后又以侵权为由,将女子情人告上法庭,索赔44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star星视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家住邵通的张女士与丈夫陈某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已经二十有余岁,女儿也几近成年。
2019年5月,张女士独自前往昆明务工,在餐厅打工期间,与男子卢某结识,后发展为不正当关系。
2020年3月,张女士怀孕,后于当年12月底在卢某的陪同下,进行剖腹产为卢某生下一名女儿。谁料,孩子刚刚生下,卢某就突发紧急情况病危。
卢某见状,以张女士丈夫的名义签字同意手术,但悲剧的是,张女士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经鉴定,张女士系因子宫破裂合并羊水栓塞致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障碍死亡。
张女士的丈夫陈某得知这一情况,难以释怀,要求医院、卢某赔偿,遭拒后,携同子女分别将医院和卢某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百余万元,要求卢某赔偿44万余元。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与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经鉴定,医院存在产程观察不到位、未及时行剖宫产终止妊娠,未及时发现子宫先兆破裂、病历记录不规范等错过,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丈夫陈某、子女等共计89万余元。
而在与卢某侵权一案中,张女士的丈夫陈某认为,张女士的死亡与卢某诱骗张女士的感情,未经张女士同意,擅自以张女士之夫的名义在医院签署病历资料存在不可推卸的关系。卢某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卢某则辩称,第一:他并没有骗过张女士,他与张女士结识时,并不知道张女士处于已婚状态。反倒是被张女士欺骗。
张女士与其结识时,说是经常被丈夫家暴,才选择离婚外出打工。张女士怀孕后,他一直想和张女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张女士均借故拖延,直到张女士生孩子的前1个月,才知晓张女士并没有离婚的事实,但当时木已成舟。
第二、张女士分娩时出现难产,需要有人签字,医院才能进行抢救,当时医院联系不上张某的直系亲属,张某本人也不愿意联系丈夫陈某,为了救人,他才签的字。
第三、医院怎么抢救,结果如何,他都无从知晓,也无法预见,现如今死亡张女士去世,还留下一个身患严重疾病的孩子,需要他照顾,也不是他愿意看到的局面。
认为张女士的死与他无关,他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是怎么判的呢?卢某要不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卢某与有夫之妇张女士发生不正当关系,确实有违公序良俗!应当予以谴责。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侵权行为的成立需同时满足4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侵权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而产生;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三、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第四、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里的过错是指是否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
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必然地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具体到本案,虽然卢某与张女士的同居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卢某本是张女士的情人,却以张女士丈夫的名义签字也有不妥,但是张女士系子宫破裂合并羊水栓塞致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障碍死亡。卢某的这些错误行为并不会导致张女士死亡,即与张女士的死亡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再加之张女士的丈夫陈某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卢某存在过错且与张女士的死亡有关,故此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女士丈夫陈某的全部诉请。
最后,一审判决后,不知道张女士的丈夫是否又提起了上诉,但是从一审判决结果来看,如果张女士的丈夫并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即便选择上诉也很难改变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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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星
肯定是男人和她丈夫的错!女人怎么可能有错
小石头
正能量,起码情人没跑
用户10xxx24
这女死有余辜有家庭还搞三搞四不直得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