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一女子与丈夫吵架后与男性朋友到KTV喝酒。可女子大量喝酒导致醉酒后却不想回家。朋友劝说无果后,独自离开KTV。可谁曾想,事后女子却被两名也在KTV包厢消费的陌生男子带至其他包厢大量喝酒,并被二人带到酒店开房、轮流强行发生关系。女子报警后,二人均被判刑10年以上。
金女士与丈夫结婚后育有一个孩子。事发当天下午,金女士在家中因生活琐事与丈夫发生了争执。
事后金女士摔门而出,并主动约平时与其关系较好的朋友李先生,出来陪其一起吃饭喝酒。
晚上19时30分,两人吃饭喝酒后又一起来到附近一家量贩式KTV唱歌喝酒。期间,金女士充值600元,买了一支洋酒和8瓶啤酒,金女士喝了一瓶洋酒。
次日凌晨0时许,李先生见金女士已经醉酒且其家里有事,主动提出要送金女士回家。劝说无果后李先生先行离开,留金女士一人在KTV包厢内继续喝酒。
李先生离开后,金女士在KTV走廊处,遇到男子徐大和徐小。二人见金女士走路摇摇晃晃明显处于醉酒状态,将其带到二人所在的包厢内,与其喝酒。
期间,金女士与徐大和徐小及其另外三个男性朋友在包厢内喝酒时举止亲密。
又大量喝酒后,金女士还有更过分的举止,徐大的三个朋友因害怕出事叫停酒局并各自离开回家。
徐大扶着金女士离开时,徐小跟了过去。后徐大拿自己的手机给徐小,让其到KTV对面的酒店开房。
徐大在扶着金女士乘坐酒店电梯时,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后因有人按电梯才停止。事后徐大带着金女士来到酒店三楼处,等待徐小拿房卡和买水上来。
三人进入房间后,徐大和徐小分别与醉酒无意识的金女士发生了关系。金女士酒醒后向二人求饶,并想办法稳住二人不再被侵害、要回了自己的手机。
金女士发信息向李先生求救后,李先生为其报警并让金女士将二人引到某处,方便民警抓捕。
确认这一信息后,金女士以自己害怕为由,劝说二人送其回家。可二人嘴上说同意,但拦停出租车后,二人又以要去找回外套为由,又不上车了,但二人均以要给金女士转钱为由,分别与其加了好友。
见到李先生后,金女士在其陪同下,到派出所报警。可民警为其固定证据后,金女士却又因怕丈夫得知此事后会责怪甚至与其离婚,主动要求撤案。
可金女士回家后,还是因身上到处有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被丈夫质问其到底发生什么事?金女士说出实情后,丈夫情绪非常激动。金女士怕出事,又自行回到派出所报案,警方随即立案调查。
警方介入调查后,确认以上案情以及以下信息:
第一,徐大50岁曾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拘留5日;
第二,徐小46岁,其从19岁开始就因犯罪被刑事处罚过5次、服刑共计24年,最重一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且刚刑满释放不到2年。也就是说,徐小从19岁开始几乎一直在监狱中度过。即其系累犯。
第三,包厢内另外三名男子、KTV几名工作人员均证实金女士当时是处于严重醉酒状态,且酒店和KTV的监控视频也能够证实这一点。
第四,生物证据证明徐大和徐小分别与金女士发生过关系。
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只要趁被害人醉酒无意识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由于徐大和徐小分别与醉酒无意识的金女士发生过关系,且证据确凿。因此,二人肯定构成强奸罪,且二人亦知道这一点,所以二人认罪,但二人均不承认事前有共同强奸金女士的故意。
注意!刑法第236条第3款明确规定,具有轮奸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轮奸,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强奸同一被害人,或者二人以上在短时间内、先后共同强奸同一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上述“二人”包括二人在内)
也就是说,二人之所以想要极力撇清有共同强奸的故意,是怕被认定为具有轮奸情节,处10年以上。
那么二人的辩解,会被法院采信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徐大、徐小趁金女士醉酒无法反抗时,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并导致金女士轻微伤的后果,二人之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
其次,徐小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最后,二人不但本人均有强奸的故意,还知道自己和他人共同直接实施了轮奸行为。即徐大和徐小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同一对象金女士连续实施了强奸行为,且其行为在时间、空间上有联系,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系轮奸。
综上,法院认定二人系轮奸,并依法分别判处徐大、徐小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客观的说,金女士因生活琐事与丈夫发生争执后,就独自一人大量喝酒导致醉酒,致使自己处于危险之中,确实不妥,大家要引以为戒!但这绝对不是徐大、徐小二人趁人之危,实施犯罪行为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