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女子与男网友开了个大床房,但却不允许男网友碰他。谁曾想在次日清晨,男

爱美阁 2024-01-30 22:18:35
湖北武汉,一女子与男网友开了个大床房,但却不允许男网友碰他。谁曾想在次日清晨,男网友实在忍不住与女子发生了关系,并造成女子多处受伤。事后,女子报了警,但因为证据不足,检察院未予批捕。 (来源:大风新闻) 27岁的赵女士在一起车祸中腿部受伤,虽然现在已经恢复了不少,但行动仍有不便。也正因为这样,赵女士的工作一直都不顺利,这让她逐渐开始抑郁。 去年8月份,赵女士与同城男子项某在网络上相识。也许是对赵女士的同情,项某甘做一个倾听者,这让赵女士对他心生好感。 在二人聊了一段时间后,项某突然约赵女士出来一起吃个饭,赵女士答应了。 可当赵女士见到项某本人时,发现对方并非理想中的样子,所以决定先保持一定距离,再处处看。 3天后,项某再次约了赵女士一起逛街、吃饭,还给赵女士买了裙子和鞋子。赵女士是有点感动的,可谁曾想项某却突然提出要一起开房。 赵女士对项某的确有点好感,但还没达到现在就开房的程度。可是赵女士的拒绝,并未让项某退缩。 赵女士见拗不过项某,便同意开个标间,但项某开了间大床房。无奈之下,赵女士再次声明,可以一起睡,但不能发生关系。 项某很不理解赵女士,既然同意睡一张床,不就同意发生关系了吗?这还矜持啥?于是项某想用强,但遭到了赵女士的激烈反抗。 项某见赵女士是真的没那个意思,于是提出抱着着赵女士睡。赵女士想要拒绝,于是提出抱着睡要2000元。 项某同意了,还问赵女士担不担心自己一时冲动。赵女士明确表示不可以冲动,要控制住。就这样,二人这一夜相安无事。 可次日清晨,血气方刚的项某看着怀中的美人时,实在忍不住了,就不顾赵女士的反抗,强行发生了关系。 事后,赵女士想报警,但电话被项某抢了过去,赵女士又想找前台,但电话线被项某拔了。 万般无奈下,赵女士强行推开项某,拼命跑出了房间向前台求救。项某见状穿好衣服来到前台,称二人是情侣,闹了点矛盾,但前台还是报了警。 后经调查,赵女士的隐私部位出血严重,有撕裂伤以及挫伤,还在医院做了手术,并且赵女士体内有项某的体液。 警方在初步调查后,认为项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立案标准。可是案件到了检察院后,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决定不予批捕,并退回补侦。 赵女士对此十分失望,她说自己只知道项某的网名,连微信和手机号都没有,同时她也痛恨自己,太相信项某的为人了。 对于此事,有不少网友表示:“既然睡一张床了,就代表同意发生关系,这是常识,男的差点被女的给坑了。” 还有网友表示:“你不愿意和对方睡,就别给对方念想,都同意开房了还找那么多借口,要真的强行反抗,是不可能成功,所以女的话不能信。” 但也有网友表示:“睡一张床就要发生关系?谁规定的?强奸罪是看女性的意志,不是看睡一张床的。” 那项某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强奸罪? 一、如果根据赵女士的描述,项某的确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可是这光有口供是不行的,警方不会直接采纳口供,对项某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必须要有其他证据加以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要重视证据,重视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医院的检查结果显示,赵女士的隐私部位有伤,其体内还留下的项某的体液,这个情况再加上赵女士说二人认识时间不长,没有感情基础等口供,就非常符合强奸罪的定义了。 因此,警方初步认定项某构成犯罪,也没什么问题。 二、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决定不予批捕,要求警方补侦,这是常规操作。 《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虽然赵女士是说项某违背了她的意志,但项某却并未承认是强行发生了关系。 因此,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不应轻易按照犯罪处理,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毕竟曾经的冤假错案,都是血淋淋的教训。 其实,检察院的认定不难理解,赵女士虽说二人不是很熟,但就像网友们说的,不熟为什么要开一间房?如果不想开房,大可以拒绝,难道项某敢在大街上强行施暴? 据了解,在事发时赵女士已经27岁了,是个成年人了,她同意开房以及同意被项某抱着睡的行为,并不太符合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 三、最后,通过本案,我们想提醒大家,异性交友需谨慎,关系没那么好的时候,不要轻易的承诺一些事,免得不好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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