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男子给了女子500元,与对方在一山坡上发生关系后,觉得亏了,趁对方不备

爱美阁 2024-02-16 18:49:25

贵州遵义,男子给了女子500元,与对方在一山坡上发生关系后,觉得亏了,趁对方不备提起对方挎包就跑。女子追赶不及,报警声称被盗,结果二人均被警方以卖淫嫖娼行政拘留10日。事后,女子不服认为男子是和自己在谈朋友,钱是男子是基于男女朋友自愿给的,不是交易,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在贵州遵义的一个宁静小镇,男子谭某与女子梁某在网上的摇一摇中相识。在网上两人的感情升温的十分快,就相约了进行见面。在两人见面之初,双方对对方都颇有好感,并且关系颇为融洽,就时常相约出游。 某日,谭某邀请梁某前往一处风景秀丽的山坡游玩。在山坡上,两人情意绵绵,关系迅速升温。谭某为了表达自己对梁某的喜爱,主动给了她500元作为交易礼物。梁某欣然接受,两人随后发生了三次关系。 然而,事后谭某却觉得自己在这段关系中“亏了”,心生不满。趁着梁某不注意,他提起了梁某的挎包便跑。梁某追赶不及,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谭某消失在视线之外。愤怒之下,梁某选择了报警,声称自己的财物被盗。 警方介入调查后,根据现场情况和梁某的陈述,将谭某和梁某以涉嫌卖淫嫖娼为由行政拘留了10日。拘留期间,谭某深感委屈。她认为自己和梁某是在谈恋爱,而非进行交易。那500元是谭某基于男女朋友关系自愿给予的,并非卖淫所得。因此,梁某决定将警方告上法庭,为自己讨回公道。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案件又会如何判决呢?其实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一是卖淫嫖娼的认定标准;二是男女朋友之间的财务往来与卖淫嫖娼行为的界限;三是警方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谭某与梁某之间发生关系时,虽然存在金钱往来,但关键在于这笔钱是否作为性交易的“报酬”。若双方确实是基于恋爱关系而非交易目的给予和接受这笔钱,则不应简单地认定为卖淫嫖娼。 但是根据梁某的诉说来看,梁某称:在事发当日谭某是以散步为由将自己带到了一个隐蔽的山坡上,并要求要和自己发生关系。但是我觉得这样不合适,便想找个理由优先离开。但是谭某并不乐意,一直都不放自己走。 还对他进行了威胁,前后就三次与自己发生了关系。但在最后一次的时候,由于我的强烈反抗,让他没做到最后,让他有些失望,觉得自己亏了,就抢夺我的包跑了。这明显就是他对我进行了强奸还有抢劫。请求法院判处谭某强奸罪以及抢劫罪。 而且还说当时再进行笔录的时候,是民警强行逼他签字确认的,而且那500元是谭某自己给的,这并不算卖淫。面对双方的激烈辩称,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以及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的相关机关都有举证的责任。 警方也为此提供了询问时做的笔录,以及转账交易记录等等证据。所以法院最终认为:根据所提供的证据来看,所有事情都得到了相应的印证,所以可以判决为梁某存在卖淫行为。 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六十六条规定来看,有卖淫,嫖娼行为的都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且处于罚款。所以警方对于梁某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没有任何的不当。 所以综上所述,法院最终认为警方是依法在进行办事,故此驳回了梁某的全部诉求。 此案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恋爱关系中的财务往来应当清晰、明确,避免因此产生法律纠纷。同时,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当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过激行为。 综上所述,这起案件不仅是对谭某和梁某个人行为的考验,也是对法律公正性和合理性的检验。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关系、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同时,这也为我们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提供了借鉴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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