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医刑事责任:医药代表为销售药品,给神经外科和烧伤科的医生回扣】 【基本案情】2014年9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向x县人民医院代理销售10ml醒脑静(药品代码390039),5ml醒脑静(药品代码390035)、10ml银杏达莫(药品代码110291)、5ml银杏达莫(药品代码110331)药品期间;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给该院神经外科、烧伤科的医生药品回扣的方式,与该科室副主任袁某(另案处理)约定上述四种药品的回扣比例,向该科医生行贿,共计170388元。 其中,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其x银行的账户(卡号x1)先后向袁某的x银行(卡号x7)转账15次,药品回扣共计158005元, 另外,被告人王某某还以现金的方式送给x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烧伤科医生袁某药品回扣12383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经x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该院接受调查。 【证据】证人袁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x县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x县人民医院委员会文件、x县人民医院证明; 干部任免审批表、袁某x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复印件;x市x区司法局出具的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及相关资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x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烧伤科医生药品回扣1703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法院判决,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3000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反腐#
【涉医刑事责任:医药代表为销售药品,给神经外科和烧伤科的医生回扣】 【基本案
梁伯伯
2024-03-05 22: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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