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小伙和女友入住了一家酒店,两人云雨一番后就睡过去了,万万没想到在凌晨4点多的时候,小伙迷迷糊糊感觉有一只手在摸自己,而且被子也被掀开了,男子睁眼一看吓了一大跳,一个陌生男子的头部正对着自己的腰部处。
李先生和女友一起入住了一家酒店,玩了一天也比较累,随后两人就相拥而睡,一觉睡到了清晨4点多,这时候李先生感觉有一只手在触碰自己,而且感觉被子也被掀开了,迷迷糊糊睁开眼睛一看,竟然发现一个陌生男子半蹲着看着自己,位置正好在自己腰部附近。
而且男子正瞪着眼睛看着自己,李先生被吓得一大跳,打了一个寒颤后随后就踹了对方一脚,可是由于还比较迷糊没有踹到,男子随即敞开了门跑了出去。
李先生看到对方跑了出去,从房间里探出头来看了看,由于女友还在房间里,加上不知道对方身上有没有刀子,就没敢追出去,随后就赶紧报了警,又把这件事情告诉了酒店。
酒店查看监控发现,这名男子是从消防楼梯翻阅窗户爬进来的,虽然李先生反锁了房门,但是开着窗,而且在事发前,这名男子就在附近逗留。
可是对于男子从窗户进来的,李先生并不认可,因为自己量了量,打开窗户后,也就是多半个矿泉水瓶的宽度,这么小的间距男子怎么可能进得来?事后经过盘点发现,随身携带的财物一点没有丢失。
不过,没过多久警方就将嫌疑人抓获归案,目前警方表示正在对此案进行调查,而酒店一方在事发后也赔偿了李先生几千元,获得了李先生的谅解。
让人奇怪了,男子不图财进来去触碰李先生的身体干什么,难道有什么不良嗜好?
有人说幸亏男子被抓获了,不然的话还不知道接下来会干什么,不论男子的目的是什么,酒店的安全都没有做到位,不然的话男子怎么能悄然进入房间?
那么问题来了,酒店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实际上,酒店作为一个经营场所,要对顾客尽到一种安全保障的义务。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是在本案中,侵害李先生的是一名男子,并不是酒店,这属于第三人的行为,为此酒店还要承担责任吗?
实际上,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那么显然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李先生依然是可以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过这个责任就是补充责任,而非主要责任,酒店在赔偿之后,也是可以向男子追偿的。
那么这名男子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显然,李先生和女友在酒店开了房间,这间房的使用权毫无疑问是李先生和其女友的,那么在未经过两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随意进入的,否则就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不过,这名陌生男子进入房间的目的并不是扰乱他人居住安宁的,李先生的财物也没有丢失,显然男子又不是在盗窃,反而,李先生感觉对方在触碰自己,那么这就属于趁着李先生不备对其实施猥亵的行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李先生在睡觉,男子就属于以其他方式猥亵他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当然,到底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还是说男子的性质比较恶劣,直到猥亵结束后李先生才察觉,那么男子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可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好在男子已经被抓获,那么男子的行为最终如何被认定,还是要看男子的动机和行为。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彬大大
黑灯瞎火的没分辨出性别吧
不打拉弓
男孩子在外面一定要保护好自己
掌心里的1贝壳
可能他以为那女的是人妖,房间黑,找错了对象,他只喜欢人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