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张勇是舞龙爱好者,跳广场舞期间突然倒地,组织者杨丽立即拨打120,等待救护车期间,正好有医生路过,对他进行人工呼吸、心脏复苏,但张勇还是因心脏病猝死,家人向杨丽索赔60万!法院会如何判决?
·素材来源:九派新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张勇和杨丽都是武汉市民,两人因为共同爱好相识,杨丽痴迷广场舞,并且组织能力较强,属于团队灵魂人物,而张勇也有特长,在团队中负责舞龙。
杨丽平时一有空,就喜欢呼朋唤友,一群大爷大妈,没事就聚集在小区附近广场上,既能锻炼身体,也能促进感情,为他们的老年生活增益不少。
事发当晚,众人吃过晚饭后,像往常一样来到广场,杨丽组织大家练习跳舞表演,张勇换上舞龙服后,与其他参与者一样,在杨丽指挥下进行排练。
万万没想到,排练过程中,张勇突然倒地不起,杨丽等人见状马上上前查看,同时拨打120急救,等到救护车期间,大爷突然没了呼吸,杨丽等人急得团团转!
幸亏,此时一位医生正好下班路过,他指挥众人脱下张勇身上的舞龙服,随后亲自动手,为张勇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复苏,并等待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处置。
但不幸的是,即便各方奋力抢救,张勇还是不幸身亡,经鉴定,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广场舞队众人都深表遗憾,家人也在尽心处理后事。
杨丽略有愧意、悲痛万分,本想去送杨勇最后一程,不曾想她还没动身,杨勇的家人就主动登门,一开口就责怪杨丽,说她作为组织者,没有采取急救措施,延误治疗才导致悲剧发生。
杨丽觉得很冤枉,明明她有拨打120,并且路过医生有积极施救,发生这样的事情她也不想。
可家人却不这么认为,她们觉得事发后,杨丽应第一时间抢救,而杨丽不仅没有救助,反而为撇清责任,首先脱掉张勇舞龙服,企图掩盖证据。
据此,家人认为杨丽存在过错,需为张勇死亡承担责任,并向她索要赔偿,杨丽自然不会答应,只同意给予一定慰问聊表心意,双方争执不下后,家人将杨丽诉至法院,要求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
事发以后,网友意见泾渭分明:有人认为,杨丽作为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就该为此担责,不过可以适当减轻;也有人称,张勇死亡主要是心脏病发作,和杨丽没有关系,因此无需担责。
两种说法,看起来都有一定道理,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同时符合3个条件:·1·存在过错行为;·2·造成损害后果;·3·具有因果关系。
1.首先,张勇因跳广场舞,心脏病发作死亡,显然有损害后果,民事上属于生命权纠纷,涉及到的赔偿主要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2.其次,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本案中张勇是自己发病身亡,不是杨丽实施其他行动导致,显然不是作为,那是否构成不作为?
不作为要承担责任,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具有作为义务、具有作为能力、因不作为导致危害后果。
·1·从作为义务上而言。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丽作为广场舞组织者,对突发紧急情况的团队成员,负有救助义务。
·2·从作为能力上而言。
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等急救知识,专业人员才有能力完成,杨丽作为普通市民,显然不具有这个水平,因此她不具有作为能力。
并且,杨丽在事发后,积极拨打120,并且协助路过医生救助,主观上没有过错。
·3·从危害后果而言。
张勇的死亡,主要是因为心脏病,舞龙只是一个诱因,正常情况下,普通人无法预料,舞龙会致人死亡,若要杨丽未卜先知,对张勇舞龙作出防范措施,显然不合理,法律并不强人所难。
综上,杨丽既非作为也非不作为,不存在过错行为,自然也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杨丽无过错,判决驳回家人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也就是说,张勇家人不仅没要到一分钱,耗时耗力还搭上一笔钱。
张勇一个大活人,跳舞后突然去世,家人悲伤可以理解,但法律有明确规定,并不是谁弱谁可怜,谁死谁有理,更不是谁闹谁就赢!
当地法院顶住家人压力,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而没有“和稀泥”“和事佬”,让杨丽承担一定责任,这种精神值得借鉴学习!
在此,也借此事提醒广大网友,遇到类似纠纷,要充分搜集证据,提前掌握相关知识,确保有一定胜算再出手,否则不仅为人诟病,还白白搭上一笔律师费和诉讼费,可以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杨丽是否要赔偿?欢迎评论区留言!



有熊不出没
广场舞爱好者,基本上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这个男人,也算是死得其所。牡丹花下死,作鬼也风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