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案例:为使公司承揽医院药品托管业务,向该医院院长行贿】 【基本案情】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陈某共谋,为使公司承揽x县人民医院药品托管业务,于2011年3月,向时任该医院院长赵某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证据】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供认,并有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陈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有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x县卫生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属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陈某,为其所在公司谋取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陈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崔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反腐#
【医疗刑事案例:为使公司承揽医院药品托管业务,向该医院院长行贿】 【基本案情
梁伯伯
2024-05-12 21: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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