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案例:为承揽建筑工程,分别给予医院院长教育局局长基建办主任好处费】  

梁伯伯 2024-05-13 23:33:19

【医疗刑事案例:为承揽建筑工程,分别给予医院院长教育局局长基建办主任好处费】   【基本案情】2006年至2012年间,被告单位x县x公司x项目部经理李某某分别在承揽x县中医院业务用房改扩建工程、x县教育局校舍建筑工程过程中;   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而分别给予时任x县中医院院长陈某某(已判决)、x县教育局局长矫某某(另案处理)、基建办主任李某甲(另案处理)2万元、100万元、10万元“好处费”。 被告人李某某系抓获归案。   【证据】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甲、矫某某、陈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宋某某、雒某某、孙某某、边某某、李某丁证言;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x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条例、x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名单、x县x公司x项目部管理人员情况说明、职务证明、刑事判决书;   x县中医院业务用房改建工程投标文件材料、x县中医院记帐凭证及建设银行活期明细查询、x县教育局工程合同书、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等证据。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单位x县x公司x项目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该项目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调查了解,被告人李某某符合缓刑条件,予以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法院判决,被告单位x县x公司x项目部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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