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胆结石手术后发生肠瘘并发症导致患者死亡,医方须担责】 【原告陈述】2020年8月27日,原告父亲尹某全因腹痛在x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检查后被诊断为胆囊结石并胆囊炎,经医院输液治疗后,病情得到改善,为彻底消除病痛,x市人民医院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于2020年8月30日将其转入肝胆外科,并于2020年9月1日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手术。术后患者感觉胸闷、憋喘且腹胀严重,x市人民医院医生未及时采取对症治疗措施,导致尹某全病情恶化,腹腔、胸腔感染严重。 直到2020年9月12日x市人民医院与x总医院专家会诊时才考虑存在肠瘘,建议原告将患者转至x总医院进行治疗。但由于前期错过最佳救治时机,尹某全于2020年10月2日凌晨因医治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x市人民医院在术中及术后治疗过程中存在手术行为过错、术后诊疗不当、延误救治等重大过错情节,致使患者术后感染严重,最终医治无效死亡。x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直接侵犯了患者的生命权,给患者家属也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院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赔偿519310.41元。 【被告x市人民医院认为】被告的诊断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原告的损害后果跟被告的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鉴定结果】被告对尹某全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医疗费141636.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护理费6400元、死亡赔偿金211646元、丧葬费37248元、鉴定费19000元。原告未提交交通费相关票据,考虑尹某全存在转院治疗支出转院费的情况,交通费酌定为10000元。 以上共计427310.41元,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比例,赔偿数额为213655元。因被告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尹某全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符合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定情形,结合过错程度,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交通费为263655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胆结石手术后发生肠瘘并发症导致患者死亡,医方须担责】 【原告陈述
梁伯伯
2024-05-16 23: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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