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鹤山,一男子上班不到半个月,在一次下班途中出车祸身亡。人社局认定此情况属于工伤,男子家属在获赔67万余元后,又向公司索要工亡补助金等100余万元。可公司认为,男子已达退休年龄,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赔偿不能拿双份,故不同意支付工亡补助金等。无奈,男子家属只得将公司告上法庭。
(来源: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男子邓某已经60多岁了,早就过了退休年龄,可他和妻子共育有4个子女,最小一个还未成年。为了养家糊口,邓某只能继续外出务工。
由于身无长技,而且也一大把年龄了,所以很多单位不愿招收邓某。无奈,邓某就选择了一家劳务公司,而劳务公司将邓某外派到了工地上做点杂活,双方约定月薪5700元,但未签合同。
事发当天傍晚,邓某结束了一天的工作,拖着疲惫地身体步行回家,结果遇到一辆失控的货车,邓某躲避不及,被撞身亡。
这起突如其来的车祸,给邓某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打击。在料理完邓某的后事,邓某的家人开始了维权之路。
邓某的家人先寻求了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帮助,先向肇事司机和货车所属保险公司索要赔偿。当时法院判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7.83万元。
之后,法律人士发现邓某与劳务公司没有签订合同,于是帮邓某的家人搜集了能证明邓某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并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人社局经过一番调查发现,邓某是在下班途中,遇到了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因此,人社局认为邓某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这劳务公司也承认与邓某的确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公司在得知邓某家人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就不愿意再重复赔偿了。
在遭到劳务公司拒赔后,邓某的家人就申请了劳动仲裁。可是因为邓某的年龄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所以不是适格主体,故被劳动仲裁委给驳回了。
无奈之下,邓某一纸诉状将劳务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亲属抚恤金754110元等费用。
法院该怎么判?
1、法院调查审理后发现,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在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主张两份赔偿。
首先,对于工伤保险赔偿,这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制度而存在的。
法律规定工伤保险赔偿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或与工作相关的伤害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其次,对于侵权赔偿,则是基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来确定的。
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侵权人承担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综上,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分别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两者的责任性质、构成要件、请求权基础和责任承担主体等均不相同。
因此,劳动者或其家属有权分别就这两种法律关系,向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赔偿请求。
2、不过,不管是在工伤保险赔偿中,还是在侵权赔偿中,这医疗费用部分,确实不能重复赔偿。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具体到本案,邓某的家人虽然已经获得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款67.83万元,而除了医疗费外,工伤保险基金会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的抚恤金。
由于劳务公司未曾与邓某签订过合同,也未曾帮邓某缴纳过社会保险。
因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最终,法院经过计算,判决劳务公司应向邓某的家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万元及对邓某未成年子女供养亲属抚恤金7万元。
公司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审判决。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