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5岁的李明辉在夜幕降临后,结束了一天的忙碌。回家的路上,他无意间瞥见地上一张色彩斑斓的小卡片,上面印着令人遐想的美女图片和一行神秘号码。出于好奇,他弯腰拾起,心中暗自嘀咕:“这年头,还有人用这种方式?”但冲动之下,他还是拨通了那个号码,一场意想不到的风波就此拉开序幕……
(信息来源:今视频)
李明辉,一个普通的建筑工人,白天与钢筋水泥为伴,夜晚则渴望一丝生活的调味剂。那晚,天桥下的偶遇,让他以为找到了释放寂寞的出口。
电话那头,一个温柔的声音让他心猿意马,对方直接了当地提出交易条件,50元一次。对于长期单身的他来说,这无疑是个难以抗拒的诱惑。
没有多想,李明辉按照约定时间地点赴约。女子早已等候多时,屋内昏暗的灯光下,她精心装扮,试图掩盖岁月的痕迹。
激情过后,当李明辉借着微弱的光线细看身旁之人,心中不禁五味杂陈。那厚重的妆容下,是难以掩饰的苍老,一问之下,女子竟已年过半百。
愤怒与失望交织,李明辉冲动之下要求女子退还10元,理由是“服务不符预期”。
这番话如同火星撞地球,瞬间点燃了女子的怒火,两人从争执升级为肢体冲突。最终,女子一气之下选择报了警。
民警介入后,迅速查明了事实真相。面对民警的询问,李明辉和女子都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然而,他们未曾料到的是,这一夜的风流债,最终换来的不仅是金钱的损失,更是自由的暂时剥夺。
陈士杰说法
一、嫖娼行为的法律定性及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行为是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一旦查实,将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此案中,李明辉与女子之间的交易行为,显然构成了嫖娼,因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嫖娼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社会公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公安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公序良俗的考量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强调,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仅要遵守法律规定,还应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和道德要求,它体现了法律对道德理念的吸收与认可。
嫖娼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不仅挑战了社会的道德底线,也助长了不良风气的蔓延。
三、交易过程中的争议处理
关于李明辉要求女子退还10元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这并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其嫖娼责任的理由。
交易一旦达成并实施,即视为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认可与履行。李明辉对女子年龄的不满及事后要求退款的行为,更多是基于个人主观感受和经济利益的考量,而非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此外,这种交易本身就建立在不合法的基础上,因此其产生的任何争议均不受法律保护。李明辉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种交易本身就不应该存在,双方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李明辉想要占便宜不成反被坑,也算是自食其果了。
虽然嫖娼不对,但女子隐瞒年龄也确实不地道。不过话说回来,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选择买单。
在笔者看来,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和动机,嫖娼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它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也损害了个人的尊严和形象。(文中人名系化名或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