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男子吃完面出来,发现自己的电动车不见了,旁边水果摊大姐说看见一个大爷推走了一辆车,男子追上前去,让老人停下来,不料,老人越走越快,男子对老人踢了一脚,老人应声倒地,再也没有醒来。经鉴定,老人系心脏病突发猝死,老人家属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112万,法院的判决结果出乎意料。
(来源:青岛中院)
葛大明下夜班回家,饥肠辘辘的他走进面馆,点了一碗热气腾腾的三鲜面和一碟凉菜。
饭菜上桌,他拿起筷子,几口下肚,饥饿感瞬间缓解不少。
等他吃完面条,心满意足的走出面馆,打算骑车回家休息时,可找了一圈,都没有看到自己的那辆电动车。
仔细一回想,这才发现自己急着吃饭,忘记拔车钥匙了,他不禁懊悔不已。
但是他转念一想,自己那辆车已经没啥电了,只能推着走的,即使有人拿了,也走不远。
葛大明找附近摊主一打听,隔壁水果摊的一个大姐说:有个大爷推着一辆白色电动车匆匆往那边去了,你去找找看,兴许还能追上。
葛大明连忙道谢并朝着大姐指的方向追去。
没想到,转过街道的拐角,他果然看到了一个老头正吃力地推着一辆电动车疾步前行。
葛大明大声呼喊,让大爷停一下。
可没想到,大爷听到喊声,不但没停,反而加快了脚步。
葛大明心里来气,健步向前,追上了大爷,看大爷没有停下的意思,一时情急,朝着大爷踢了一脚。
大爷和那辆电动车同时倒地,葛大明心疼自己的电动车,急忙上前去扶。
可当他扶起电动车后,却发现那个大爷痛苦的躺在地上,葛大明还让对方不要装了,可越看越觉得情况不对。
路过的行人看到这一幕后,也纷纷围了过来,并让葛大明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
等120赶到现场的时候,老人已经不行了。
警方把葛大明带去调查问话。
后经鉴定,老人系自身突发冠心病死亡。
警方调查核实后,认定老人系自身疾病去世,葛大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这个结果,老人的家属并不认可,他们认为老人的死亡跟葛大明脱不了关系,他们多次找到葛大明,要求赔偿。
葛大明却觉得自己才是真的委屈:自己下夜班回家,去面馆吃顿饭,结果遇到老人偷车,自己只是想把电动车拿回来,也没想对老人怎么样,遇到这种事情,自己也很糟心。
可老人的家属不管这么多,他们见葛大明拒绝赔偿,一纸诉状,将葛大明告上了法庭。
1、老人家属要求葛大明赔偿医药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12万余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老人家属认为老人推走葛大明的电动车虽然有错在先,但是罪不至死,葛大明追上老人后,年富力强,可以要求老人返还车辆,而不是上去就给老人一脚。
葛大明又追又喊,老人已经受惊,那一脚,更是导致老人心脏病复发。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他们要求葛大明赔偿各项损失112万元。
2、葛大明却认为老人有错在先,自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不受损害,采取的正当防卫,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葛大明说自己看到老人推走电动车后,有大声呼喊,让老人停下,可老人非但不停,还加快了脚步。
自己追到老人时,确实踢了老人一脚,但是这一脚只是想让老人停下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没有伤害老人的主观故意。
老人死亡原因系冠心病发作,跟自己那一脚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审理后做出了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葛大明制止老人偷盗自己的电动车,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老人倒地后,葛大明并未有其他侵害老人的行为,并第一时间拨打120,对老人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因此葛大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葛大明追赶老人,并朝老人踢了一脚,根据司法鉴定,老人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心脏病病发,但是葛大明那一脚造成的外伤系老人病发的诱因,参与度在5%--15%之间。
而老人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其自身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葛大明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老人家属56000余元。
遇到这种事情,葛大明也是很倒霉的,他一时情急,想拿回自己的电动车,没想到为了那一脚,花了50000多,确实有苦难言。
在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冷静,理智。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