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家暴的后果!”男子不顾9岁生病的儿子,和妻子大吵一架,要妻子回去和他生活,妻子要离婚,他恼怒成羞,打了妻子一顿,紧接着,殴打生病的儿子,妻子担心儿子受伤,拿起身边的刀,对着男子就是连续几刀,男子直接倒地。
(来源:大象新闻)
“喂,小子,过来帮一下我!”刘光命令着自己的儿子小明,要他过来帮忙干活,可小明一动也不动。
刘光瞬间瞬间大怒,上前对着小明就是狠狠一脚,骂道:“你耳朵聋了吗,我喊你呢,你竟然不理我。”
小明的妈妈李慧,一看儿子又被丈夫打骂了,她就过来和刘光争吵道:“你怎么说话那么难听,你怎么还打他,你儿子的情况,你难道不清楚吗?”
“我打他又怎么了,你看你生的什么玩意儿!”刘光恶狠狠地说道。
“再怎样他也是你儿子。”李慧满心委屈,这些年因为儿子的问题,他们已经不止一次这样吵架了。
虽然小明从小耳朵有问题,可李慧依然非常疼爱他,她容不得刘光辱骂儿子。
刘光看李慧不给他任何一点面子的,还和他吵,上来就对李慧拳打脚踢,李慧害怕地卷缩成一团,默默地承受着。
刘光一发怒,他就会打他们母子俩,这已经成了她和儿子的生活常态了,她实在是受不了。
李慧和刘光结婚将近十年了,没有结婚前,一切都还好。
可结婚之后,刘光就换了一副面孔,甚至在李慧怀孕期间,都会动手。
自从生了小明之后,得知小明耳朵有问题,刘光更是动不动就拳打脚踢,刘慧一旦反抗,他就把怒气迁怒到小明身上。
刘光一打小明,李慧就心疼了,为了儿子,她要离开这个家暴男,她提出了离婚。
可是她提一次就被打一次。
后来她看到实在离不了婚,于是就带着小明离家出走,和刘光分居了。
没有了被拳打脚踢的日子,她一边努力工作,一边为儿子寻医问药。
终于她了解到,有一家医院可以治好她儿子的耳朵,她赶紧带儿子去检查,好消息很快出来,只要她儿子做三次手术,耳朵就可以恢复听力。
李慧喜出望外,她一次又一次带儿子去医院,终于经过了第三次,她儿子顺利出院了,只要接下来一段时间,好好保护耳朵,就可以恢复听力。
李慧和小明都看到了希望,可就在这时,刘光找到他们了。
李慧一开门,就瑟瑟发抖,果然刘光过来,就要他们回去了。
李慧怎么会跟着刘光回去,继续过拳打脚踢的生活,她和刘光又争执拉扯起来,李慧只想刘光赶紧出去的。
可刘光一看,李慧又在反抗,他的本性又暴露出来了,他又抓住李慧的软肋。
转身就将小明按在床上,用他肥胖的身躯跪压在小明的双腿上,挥起拳头就猛打小明的臀部。
小明疼得哇哇叫,不停地挣扎,扭动着身体。
李慧见状,她非常担心小明,担心他乱动,又伤到耳朵,她也担心,刘光打小明的耳朵,到时候真的一切努力都白费了。
她制止刘光,想把他拖下来,让他不要伤害小明,可他却更加变本加厉地殴打小明。
李慧害怕了,她无助不知所措,就在这时,她看到身边的一把刀,于是她拿起刀,她情绪很激动,对着刘光就是几刀,这才让小明脱身,小明的耳朵才没有受到伤害。
事后,刘光受伤严重,李慧也被检方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那么李慧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1、在当时的情况下,小明正受到父亲刘光的不法侵害,在这之前,刘光也殴打李慧,在当时的情况下,李慧要保护小明,对刘光进行反击,她的行为是有防卫性质的。
但检方认为,李慧在当时的情况下,明知道拿刀会伤害到刘光,主观意识上是想伤害刘光,所以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慧提起公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旦法院也认定,李慧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李慧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2、李慧还要照顾儿子,她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应具备下列条件:
(1)防卫行为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行的;
(2)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3)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的防卫;
(4)防卫行为须是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李慧认为,当时小明正在受到父亲的不法侵害,她着急保护小明,在当时的情况下,她只能通过反抗,保护小明,所以她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李慧非常希望自己被判无罪,因为她还要照顾儿子。
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李慧只能通过当时的反抗方式进行反抗,来保护小明,她的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此法院判决,李慧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需承担刑事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判决,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