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女子花1600元买一辆电动车。刚上路三天,巡警以电动车招标为由扣押了。

陈士杰谈国际 2024-07-06 16:09:22

广东深圳,女子花1600元买一辆电动车。刚上路三天,巡警以电动车招标为由扣押了。女子出示发票和合格证书,但巡警仍对车辆作出了扣押处罚决定。女子不服,认为巡警没有权利扣留她的电动车。起诉至法院。案子经过一审、二审,甚至打到了高院,官司持续了长达9年之久,终于胜诉。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黄某雅握着手中法院的判决书,喜极而泣,这场官司她打赢了,谁能想到竟然长达9年时间。

虽然背后的花费和精力让她感到特别的心酸,但终于等到了正义,这一切都是值得的!

2008年的某一天,黄某雅去深圳打工,但是她租房的地方和上班的地点太远了。

每天她要早早起床,走十几分钟的路坐公交车,还要走几公里的路,才到达工厂,实在是太不方便了。

她咬咬牙,省吃俭用了几个月,花了1600元买了一辆电动车。

没想到,她才买这辆车不到三天,就被路上的巡警给扣押了。

这很让黄某雅纳闷,巡警不是管理治安吗?怎么会扣押她车呢,这不是交警的工作吗?巡警没有这个权利呀。

于是她就质问巡警,为何要扣押自己的车?

而巡警的回答更是让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他们说,这辆车不符合国家的标准,禁止上路,按理就应当扣押。

黄某雅忍着脾气没有发作,她赶紧翻出包里的购车发票、电车合格证书和技术参数性能,来证明自己的电动车是合法购买、合法出厂的。

但不管黄某雅怎么解释,巡警还是坚持要扣押她的电动车。

这对黄某雅来说,真是心痛如刀割,这车是她精打细算几个月才省出来的1600元买到的。

当时这笔钱,对她来说可是一笔巨款了。现在这车被扣押,对她无疑是沉重的打击。

黄某雅说什么也咽不下这口气,多次跟对方沟通,但是对方直接拒绝了。

于是,她就跑到巡警的公安局去讨要说法。但无疑又失败了。

于是她直接一纸诉状就把巡警所在公安分局告到了法院,要求对方撤销对她的行政处罚。

她怎么也想不到,就算她拿出了合格的发票和证书还有参数等证据,她能证明她的电动车重量是40千克,时速是20公里,都符合相关规定,是可以上路的。

而且,她还指出了巡警是没有交通执法权的,无权扣车,属于执法违法。她有权要求撤销对她的处罚。

但这个案件竟然一审就长达9年时间。期间黄某雅收到了多次败诉还不受理的情况,每一次的驳回,让黄某雅生出了一股不服输的劲头,她一直在上诉到广东高级人民法院。

这次,她的官司迎来了最高法院的公正判决,也替她讨回了一个公道。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点是电动车到底有没有超标?

在法庭上,黄某雅出示的购车发票、电车合格证书和技术参数性等证据能都能证明是合格的。

而公安分局提交的证明电动车超标照片和数据的证明,却让法院存在质疑。

首先,现场的照片无法显示车架号和电动机号,其次,称重超标时,当事人黄某雅不在现场,根本无法证明超重车就是她的。最后,公安局提供的处罚依据,却没有公告文号。

而公安局提交的证据,法院不予认可。

2、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黄某雅了诉求。

《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协警不能行使人民警察的权力,只能配合、协助警察行使法定的权力,本身没有单独的执法权。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管理的主体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而非辅警或其他警务辅助人员。巡警越权执法,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撤销。

法院认为,黄某雅提供了购车发票、合格证书等证据,这些证据应当被用来证明她的电动车是合法购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

而公安分局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罚错误。

综上,法院判决公安局败诉,赔偿黄某雅1600元。

公安分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3、黄某雅的车不见了,打了9年的官司,才得到1600元,她有权申请国家行政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如果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黄某雅可以为这九年间的不正当扣押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她不仅要求赔偿电动车的价值,还可能要求补偿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其他损失,如诉讼费用、律师费以及因缺乏电动车而带来的生活和工作上的不便等。

9年的时间,耗费了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就是为了讨回一个正义的公道。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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