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店员的手机被他人捡走,对方要求店员给予5000元报酬,店员不同意,遂将

陈士杰谈国际 2024-07-08 16:06:10

贵州,店员的手机被他人捡走,对方要求店员给予 5000 元报酬,店员不同意,遂将对方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店员 8500 元。

素材来源于:深夜快递

陈某拿着刚买的苹果手机,在同事们面前显摆,说自己用了两个月的工资,终于买到了自己心仪的款。

同事们说,这样值得吗?那么贵?

陈某却说:“这你们就不懂了,我就喜欢追新。”

同事们也调侃陈某,你挣的钱都用去买手机了,每年都会出新的,到时候你还每年都换啊!

陈某没有搭理他们,继续摆弄自己的手机,不过,在当天下午不知道怎么回事,手机就不翼而飞了,这可把陈某急坏了。

她问遍了所有的同事,都说没有看到过,陈某赶紧请求调取监控,这才发现,一个路人竟将她的手机从店门口给捡走了。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陈某在店门口摆弄手机时,突然来了顾客,于是,她赶紧把手机揣进兜里,准备去接待顾客,可是一慌张,手机没有揣进去,反而掉在了地上,最后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路人给捡走了。

而这个路人好像还有点眼熟,经常能看到她在这附近休息,于是经过多方打听,得到了对方的联系方式后,陈某便赶紧与对方通上了话。

陈某毫不客气地说道:“你捡的手机是我的,请归还于我,因为我里面有很多信息和照片。”

而对方也毫不隐瞒的说:“我是捡到了一个手机,如果是你的话,那就请带着酬金来吧!”

陈某也挺大方,说我的手机是刚买的,那么我愿意花1000元钱将我的手机赎回来。

本以为这1000元钱的报酬已经很多了,不料对方却觉得你既然是新买的,那么1000元的酬金可能就有点少了,必须要5000元才行。

这可把陈某激怒了,虽然自己挣钱比较容易,但这分明是狮子大开口呀,自己新机也才8500元,你居然要我5000元,这是何道理?

不过对方就是要这么多,一分也不少,于是两人发生了争执。

既然两个人都闹掰了,陈某也没有继续和对方沟通下去的必要,以她的个性,不拿回自己的损失誓不罢休,于是陈某直接起诉了对方。

工作人员上门调查的时候,对方也丝毫没有隐瞒自己捡到陈某手机的事实,并且还称:“捡到的就属于是自己的了,我向她要5000元,合情合理。”

工作人员听到对方这么一说,也知道她是一个法盲,于是赶紧说服对方,把手机归还于陈某,不然会触犯法律?

本以为可以通过调解就能解决的问题,可是对方偏不听,她觉得自己捡的为什么要归还别人,并且她也不是不想归还,但是自己被陈某骂了一通,心理不舒服,必须要让陈某给我放鞭炮,并且要从村口一直放到自己家里。

这样无理的要求,陈梦当然不愿意了,她说你捡到我的东西,不但不归还,还让我出高额的报酬,现在又让我给你放鞭炮,这是何等的操作,自己绝不会低头。

最后工作人员还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想说服对方,赶紧将手机归还于陈某,毕竟在他们办理的案件当中,这属于是小事件了。

不过对方就是一根筋,始终不愿意归还,最后还是说手机不见了,找不到了。

既然都丢了,这可怎么办呢?只能走法律程序了,最后判决对方赔偿陈某8500元。

有人说捡到了东西,一分的报酬都没有获得,还要赔偿对方8500元,这是不是太没有道理了?

也有人说,谁让你把人家的东西给弄丢了?原价赔偿理所当然。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拾得他人遗失物应当归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在这个案例中,路人捡到陈某的手机后,有义务归还,而不能以索要高额报酬为条件拒绝归还。索要 5000 元的高额报酬,这种行为本身就不合法。

二、当拾得人拒不归还遗失物,甚至导致遗失物丢失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中的路人在被要求归还手机后,不仅拒绝归还,还声称手机不见了,这种行为构成了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

三、法院判决对方赔偿陈某 8500 元是合理合法的。陈某的手机是由于路人的不当行为而丢失,路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手机的价值为准。

因此,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对于这件事,大家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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