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已婚六旬男子恋上了三十出头的女子,女子非常善解人意,说坚决不会破坏男子

陈士杰谈国际 2024-07-11 15:43:31

湖南长沙,已婚六旬男子恋上了三十出头的女子,女子非常善解人意,说坚决不会破坏男子的家庭。可仅仅十几天后,男子就惴惴不安,害怕自己越陷越深。当男子想全身而退时,女子果断出击,弄得男子只能乖乖听话!(来源:红网)

去年8月的一天,获得喘息之机的男子老何回到了久违的家中。

可屁股还没坐热,老何的妻子就迎了过来。

紧接着,老何的妻子告诉了老何一个手机号码,说是这个人找到了家里,想求老何帮忙办个事情。

反复念叨了几遍手机号码后,老何再也坐不住了,留手机号码那个人就是老何的小情人,现在黏上老何了,甩都甩不掉!

原来,在一个多月前,在某短视频平台上,三十出头的女子余某认识了已经退休的60多岁的老何。

经过线上互动,老何被余某吸引住了。相约线下见面后,两人确立了情人关系。

对此,老何很开心,因为余某很听话,直接告诉老何她不会破坏老何的家庭。

但老何没有意识到,余某说这话的时候是有要求的,余某让老何给自己买一个金手镯。

为了哄余某开心,老何就给余某买了一个价值8000元的金手镯。可到余某手中时,她并不满意,觉得价值太低。

经过磨蹭,老何给余某换了一款价值2万元的金手镯。

如此折腾后,老何有点忧虑了,觉得自己的财力难以支撑自己跟余某保持情人关系。

但老何又对青春的余某有些留恋,一时之间竟没有拿准主意。

当余某后面持续不断跟老何要钱时,老何终于下定决心,提出跟余某分手。

对此,余某当然不同意,除非老何给她买辆价值20余元的轿车。

听到余某这样说,老何觉得震惊,选择将余某拉黑。

但余某并非善茬,为了给老何一点压力,余某就假装熟人登门。

余某还是非常了解老何,老何承受不了自己的家庭和名誉毁败的事情,选择主动跟余某联系,同意给余某金钱。

这一给可不得了,5个多月的时间,老何给了余某42万余元。最终,老何受不了了,选择了报案。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1.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们知道,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或要挟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继而基于该恐惧心理向行为人支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罪行。

具体到本案中,余某以曝光自己与老何的情人关系相威胁,老何因顾及自己的家庭关系和名誉产生了恐惧心理。在这一恐惧心理的支配下,老何向余某陆续支付了42万余元,这是一起典型的敲诈勒索犯罪。

湖南高院、高检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按照前述规定,余某不仅要承受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还需要向老何退赔42万余元的违法所得。除此之外,余某还要承受相应的罚金刑,金额还不低。

前述《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手段 、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老何的行为属于出轨,他的妻子不仅有权跟其离婚,还有权在离婚时请求老何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像本案老何的这种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属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

如果这种行为被老何的妻子获悉后,老何的妻子认为它导致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那老何的妻子便有权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

同时,因为是这种情形导致双方离婚的,老何的行为给其妻子还造成了精神方面的损失,老何妻子有权要求老何予以赔偿。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0 阅读:224
陈士杰谈国际

陈士杰谈国际

每日分享好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