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男子到当地旅游时因没有在某餐厅用餐,被一大妈锁住了车子。男子向大妈讨要说法时,大妈说餐厅正对面的那一排停车位都归餐厅所有,不到店消费,车子就不能停在那。可男子报警后,出警人员却说:“我这出警,你跟我说这事干啥?”网友们纷纷表示质疑。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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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文某(化名)到当地旅游时,将车子停在一个停车位上。事后文某就与朋友下车步行游玩。
可文某回来取车却发现,车子的车轮却被人锁了。
文某四处打听后才得知,原来自己的车轮是被一名身穿餐厅工作服的大妈用工具锁锁住的。
文某立即去找大妈讨要说法,可大妈却说,这排停车位都是餐厅的,不在餐厅消费,就不能在这停车。
文某随即质疑大妈怎么证明车位是餐厅的呢?而且,为什么在没有通知挪车的情况下,就直接锁车呢?
文某报警后情绪激动的和出警人员反映情况,并说出自己之所以会生气的原因是,大妈都没有说一下就直接锁车,如果说了不能停,自己肯定会开走!
可一名警务人员却因见文某情绪激动,就对其说道:“我这出警你跟我说这事干啥?”文某听后有点懵,并解释说,我本意就是想和你说清楚事情的经过。
可这名警务人员却说,我们也会调查的!
这时又有一名自称是“餐厅的”男子过来与文某交涉。
文某当场就让该男子拿出合同等证据来证明车位到底是不是餐厅的,其坚持认为这是公共场所,是公用的停车位,餐厅无权锁车,否则,就是不对的!
1、从情理上讲,无论停车位是不是餐厅的,其发现车位被文某占用后,都应当通过一键挪车功能等方式让文某过来挪车。这才是最正确的做法!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从法律上讲,如果餐厅能够证明停车位的产权或者使用权归其所有,其就有权利让文某挪车,否则,文某的行为就构成民事侵权。即侵犯餐厅的财产权。
2、民法典第1177条同时还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停车位是归餐厅所有,且经劝说后文某拒不挪车,餐厅才有权自我救济、进行锁车等措施。但是,自我救济后,应当要第一时间报警。
可餐厅不仅未能证明车位是他们的,还没有通过一键挪车功能通知文某过来挪车,且锁车后也没有主动报警。因此,餐厅一方明显是不占理且不合法的。
3、机动车属于公民的动产,如果停车位的产权、使用权不归餐厅所有,那么餐厅的行为就构成民事侵权,侵犯文某的财产权。文某可以向餐厅提出主张。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238条同时还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换而言之,如果餐厅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停车位是归其所有,其就应当为此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消除妨碍、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4、有网友认为,餐厅想以方便停车来吸引消费者到店消费,无可厚非、也是可以理解的!但餐厅在不通知车主的情况下,直接锁车,不论车位是不是归餐厅所有,这种做法都是不合理的。也会影响餐厅的形象,这绝对是得不偿失的!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