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男子出了车祸,委托弟弟去打官司。获赔26.8万元之后,弟弟只告诉男子赔了8万元,但也只给了男子2万元。过了四年后,男子获悉了真相,开始向弟弟索要剩余的赔偿款。由于弟弟为男子操持了婚事,弟弟不愿意全给。争执不下之际,双方争讼到法院。
(来源:现代快报)
原来,男子赵大家比较穷,以至于需要扶持,他们全家都有低保待遇。
而赵大有轻度智力障碍,还有一个残疾证,所以一直跟着赵大母亲、赵大弟弟赵二一起生活。
5年多前,赵大出了交通事故,受伤比较严重,达到了九级伤残的程度。
由于保险公司不愿赔偿,赵大需要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
但赵大智力上有些障碍,担心自己处理不好,就全权委托赵二处理。
经过诉讼,保险公司同意支付26.8万元赔偿款。
由于赵二是全权处理赵大受伤的事情,26.8万元的赔偿款也付到赵二的账户。
收到钱之后,赵二告诉了母亲。两人觉得,如果告诉赵大得到的赔偿有26.8万元,他会肆意挥霍。
所以,赵二就告诉赵大获赔了8万元,实际给了赵大2万元。
又过了3年,赵二先成家了,随后,赵大也成家了,而赵大的妻子在智力上也有障碍。
又过了7个月,赵大终于发现了赔偿款不止8万元。到法院查询后,赵大发现款项被赵二扣留。
向赵二索要无果后,赵大将赵二起诉至法院,要求赵二予以返还。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按照媒体报道,赵大其实是以不当得利进行起诉的。其实,这属于委托合同产生的纠纷。
我国《民法典》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基于赵大与赵二建立的诉讼委托合同,赵二从保险公司取得了26.8万元赔偿款,这是赵大本人的财产权利。按照前述规定,赵二应该将这26.8万元交付给赵大。
被起诉之后,赵二抗辩称他和母亲给赵大操持了婚礼,产生的费用是母亲和赵二承担的。
由于这个事情,赵二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赵二可以主张抵销。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由于赵二主张按照前述规定抵销,法院最终判令赵二向赵大返还8.87万元。
但赵二毕竟是贫困家庭,他也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无法拿到钱之后,赵大常常找到赵二索要,无法被满足时,两人一直产生冲突。无奈之下,赵二请求村委会调解。
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所以,经过调解,赵二同意分期向赵大支付前述款项。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如果赵二还是无法按照前述约定履行还款协议,赵大只能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由法院对赵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获得自己的款项。
本案的发生警示我们,即使对方是有智力障碍,也应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尽到注意义务,避免双方后面产生纷争,即使是亲人,还是应该尽到这样的义务,避免整个家庭陷入不和之中。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