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检察院回应魏新河被批捕# 就此话题,刚才质疑了辽宁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魏新河多次以“辽宁理工大学教授”等虚假身份参加线上线下学术交流活动,究竟是真有这个学术水平,还是这种学术交流活动本身就太水?我还想请法律专家解读一下,魏新河为何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批准逮捕?
刑法第279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该案恰恰相反,魏新河本身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他冒充的“辽宁理工大学教授”身份,反而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这个罪名是否合适?建议以涉嫌诈骗罪逮捕魏新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