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案例:卫生局领导因炒期货欠债,向医院院长借公款5万元】   【基本案情

梁伯伯 2024-08-10 22:52:08

【医疗刑事案例:卫生局领导因炒期货欠债,向医院院长借公款5万元】   【基本案情】2014年,被告人刘某某被任命为x市x区卫生局审计监察室主任,负责对x区所管医疗机构的财务审计工作。因炒期货欠债,刘某某于2015年1月24日,以帮妻子完成存款任务为由,向时任x区x人民医院(x区x镇卫生院)院长谈某1(另案处理)提出借公款5万元;   谈某1在刘某某的借条上签字后,安排该院会计谈某2开具了5万元支票。同年1月27日,谈某2将该支票交给谢某(x卫生院纪检科长兼出纳)并告知刘某某的工行卡号后,由谢某在xx农村合作银行将5万元转存到了刘某某的该工商银行账户中。   2015年11月14日,刘某某称其妻治病急需用钱,再次向时任x区第三人民医院(x区a镇卫生院)院长谈某1提出借公款5万元,谈某在刘某某的借条上签字后,安排该院会计褚某将卫生院公款开具了5万元支票。   当日,褚某在x省农村信用社x合行a支行凭此支票将该5万元转存到了刘某某新办的x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卡中。以上两笔款项,共计10万元,谈某1虽多次向刘某某催要归还,但刘某某未将该两笔款项归还。案发后,其家属才将赃款全部退赔。   【被告意见】对其借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表示质疑。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x区卫生局审计监察室主任,依照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所管医疗机构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负有监督审核之责。   其利用职务之便,以借为名,先后两次让时任x区第二、第三人民医院院长的谈某1将医院公款提供给自己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依法构成挪用公款罪。   鉴于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在案发后已通过家属将赃款全部退赔,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法院判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反腐#

0 阅读:0
梁伯伯

梁伯伯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