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女子凌晨独自一人在卧室睡觉,她突然听到有人推开了卧室门,还没等女子反应

卖蠢 2025-08-19 21:36:13

江苏扬州,女子凌晨独自一人在卧室睡觉,她突然听到有人推开了卧室门,还没等女子反应过来,她的口鼻就被人用布捂住,接着就昏迷不醒了。女子醒来后发现,那人既没劫财也没劫色,可她胳膊上却多了个针眼,很可能是被抽了血。女子吓坏了,直接报警,而嫌疑人竟是个惯犯,还大言不惭表示:我就是喜欢闯进别人家寻求刺 激。 8月19号,据扬子晚报报道,2023年12月31号夜里,俞女士独自在家二楼卧室休息,她的丈夫还在外面没有回来。 到了凌晨2点左右,一阵细微的推门声惊醒了俞女士,她睡眠浅,有点动静就容易醒。 俞女士当时迷迷糊糊的,总感觉有人进了房间,她潜意识以为是丈夫回来了,谁知,还没等她反应过来,一块浸着刺鼻气味的黑布突然从背后捂住了她的口鼻。 她拼命挣扎,但很快就没力气了,意识也模糊了。 与此同时,俞女士的丈夫正好返回家中,他听到二楼有动静,以为妻子还没睡,就上了楼。 可他刚准备往上走,就看见一个陌生男子冲出卧室,正慌慌张张准备往外跑。 俞女士的丈夫抄起桌上的水壶就砸过去,砸中了对方的肩膀,但还是跑掉了了。 他也顾不上追了,连忙来到卧室查看妻子的情况,此时的妻子依然昏迷不醒。 他观察了下,家里东西并没有少,妻子衣物也穿戴整齐,明显这个人既不劫财,也不劫色。 那他究竟为什么闯入别人家中?没过一会,他就在妻子的胳膊找到了答案。 只见俞女士胳膊上有个针眼,周围有血,床头还扔着一根医院抽血用的压脉带,且地上有块黑布。 那人肯定是妻子抽血了!反应过来的他顿觉后背发凉,连忙报了警。 警方通过现场物证和监控,很快锁定了嫌疑人李某某。到案后,李某某对自己所做的一切供认不讳。 可他到底为啥这么做呢?审讯时,李某某坦白说道:我就是喜欢跑别人家里,那种紧张感能让我缓解压力。 更令人咋舌的是,这位40多岁的男子竟是个惯犯,此前曾因盗窃罪、强 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3次入狱,还因侵犯他人隐私被行政拘留过。 李某某被抓后,邻居们纷纷在自家门口装了监控,大家都怕再遇见这种情况。 至于俞女士是否真的遭遇了李某某抽血?这成了案件的关键争议点。 俞女士坚称:我清醒后的确发现胳膊有针眼,医生也确认是抽血留下的,嫌疑人肯定对那块遗落在她家的黑布做了手脚,并用那块布将她捂晕后抽了血。 而根据检验报告显示,李某某遗留的那块黑布中还真有麻醉剂,上面的药量足够让一个成年人短时间内昏迷。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李某某未经允许,擅自推门进入俞女士家中二楼卧室,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李某某明确表示“喜欢闯入别人家找刺激”,说明其进入住宅并非误入或意外,而是主动实施。 推门入室、在卧室对俞女士实施麻醉并抽血,属于“侵入他人住宅”的典型行为。 住宅是公民私密生活的核心场所,非法侵入严重侵犯他人隐私与安全感,符合刑法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打击目的。 2024年5月,一审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法院认为,李某某不仅非法闯入他人住宅,还使用麻醉剂导致被害人受伤,且有多次犯罪前科,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 但他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可酌情从轻。 可李某某却不服,说自己只是闯入了别人的住宅看了看,并没有抽血。 于是李某某提出上诉。 《刑法》第234条之一规定:非法使用麻醉药品实施其他犯罪(如果抽血行为涉及故意伤害或非法采集血液,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或非法采集血液罪,但本案中证据更倾向“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加重情节)。 李某某使用药品麻醉俞女士,并导致其胳膊出现针眼和血迹,符合“非法使用麻醉药品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特征; 麻醉行为发生在非法侵入住宅的过程中,属于“侵入住宅后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可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加重情节。 俞女士的陈述、丈夫的证言、压脉带及黑布上的麻醉剂成分,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李某某实施了麻醉行为。 李某某上诉时否认抽血行为,但二审法院认为,黑布上的麻醉剂成分、俞女士的针眼及血迹、专业医生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实施了麻醉行为。 如果李某某的抽血行为被证实涉及“非法采集血液”或“故意伤害”,则应数罪并罚。 但本案中,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一罪处罚,主要因麻醉行为未达到其他犯罪的立案标准,而是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加重情节; 李某某的惯犯身份、使用麻醉剂导致被害人受伤,均符合“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 2024年8月,法院驳回李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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