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旬老太临终前立下代书遗嘱,两个律师见证,把全部财产留给一位毫无血缘关系的“干儿子”,亲孙子拿着老太早年立下的公证遗嘱愤然起诉,调查发现,干儿子通过捏造“国际维和军人”身份骗取老太信任,更将她带离养老院、切断与家人的联系,让老太误以为子女弃她不顾,才立下遗嘱。更可恶的是,干儿子不仅拖延重病老太的送医时间,更悄悄从ATM机分批取光她20多万积蓄。在老太去世后,干儿子瞒着老太家人,没办后事,还把老太骨灰擅自撒在山野之间。庭审中,干儿子提出反诉,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法院这样判决。 8月23日,天闻地知报道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据悉,王老太(化名)婚后育有一子大林(化名),而大林也在之后结婚生子,有了孙子小林(化名),在老伴离开后,主要就是大林在照顾,但大林的身体也不好。 2016年,王老太因儿子大林健康问题被送至养老院,大林定期探望至2019年。 期间,王老太还认了一个干儿子老刘(化名)。 2019年底,老刘以“探亲”为由将王老太从养老院接至山东某农村租住,并更换手机号,阻断其与家人联系。 2020年,大林因生病去世,其儿子小林多次尝试联系祖母未果。 2023年11月2日,老刘通过两名律师见证,为王老太订立代书遗嘱。 遗嘱中,王老太称老刘为“大儿子”,并声称“其他子女不赡养自己”,因此将全部财产含遵义路房产及存款留给老刘。 对于这份遗嘱,两个律师未见异常,且未核实双方亲属关系。 2023年12月,小林拿着奶奶在2014年立下的公证遗嘱准备继承房产,却遭到老刘拒绝,并拿出了王老太立下的代书遗嘱,声称财产都归他所有。 小林觉得不可思议,认为奶奶不可能将遗产给一个毫无血缘关系的人,遂提起诉讼,要求老刘返还全部财产。 而老刘也拿出遗嘱,提起反诉,确认其有权继承王老太的遗产。 庭审中,法院调取银行流水发现,王老太多年积攒的20余万元定期存款,在去世前一年被老刘分批转为活期,并通过ATM机取现。 与此同时,法院实地走访,发现老刘租住农村房屋年租金仅5000元,且村民对其“军医”身份说法不一。 在王老太摔伤后,老刘在昏迷6小时后才呼叫急救,导致抢救无效。 而王老太去世后,老刘未通知家属,擅自将骨灰撒于山野。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第一,代书遗嘱不仅要符合法定形式,还要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王老太立下代书遗嘱时,有两个律师作为见证人,在形式符合要求。 但形式合法不代表代书遗嘱实质有效,还得看遗嘱是否立遗嘱人真实意愿。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老刘编造“国际维和部队人设”、阻断王老太与亲属联系,使其误以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从而作出错误财产处分。 遗嘱视频中王老太称“子女不关心自己”,但与小林提供的探望记录矛盾,老刘自认未参加过维和部队,承认“传言来源”。 而且,律师见证时未核实亲属关系,违反了律师执业规范,虽然此问题并非遗嘱无效的直接原因,但也佐证了遗嘱过程的非正常性。 法院认为,代书遗嘱动机受欺诈污染,非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老刘主张其对王老太有赡养义务,应当享有继承权或酌情分配权。 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但是,任何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老刘的“扶养”行为建立在欺诈基础上,且涉嫌侵占财产,故应当认定其不享有任何分配权。 第三,老刘应当返还王老太名下的20余万元存款,且房产由小林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对于王老太名下的20余万元存款,老刘主张是赠与,但赠与需明确意思表示及证据,老刘无法提供任何赠与协议或书面凭证。 相反,老刘在ATM分批次取现、无法说明资金合理用途,符合侵占财产的特征,其无权取得该等款项,属于不当得利。 小林作为王老太亲孙子,依法可以行使代位继承,主张返还。 同时,王老太在2014年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在老刘提交的代书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按照公证遗嘱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房产按公证遗嘱由小林继承,老刘返还20余万元存款,由王老太在世子女及小林均分。 对此,大家怎么看?#万能生活指南#
上海,九旬老太临终前立下代书遗嘱,两个律师见证,把全部财产留给一位毫无血缘关系的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8-23 14: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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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默或语或出或处
这才叫维护法律!!!
用户10xxx78
典型中国人生前遗弃死后争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