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界首,女子的父亲吃完饭出去散步,结果被撞,当场失去生命,获得赔偿将近100万,可女子的父亲刚离世3个月,她的叔叔就争家产了,拿走了这将近100万的赔偿金,女子为了要回这笔钱,找到了村干部,村干部跟女子的叔叔说,这笔钱他得不到。女子的叔叔却坚定地说:“什么得不到,我非得到不可!” 8月23日小莉帮忙报道,王女士在婆家,突然听到父亲离世的消息,她愣在了原地,一时头脑一片空白,不敢相信这是事实。 直到她回到娘家,看到父亲离世的事实,她才意识到她没有父亲了,那一刻,她泪流满面,再也控制不了自己内心悲伤的情绪。 那一刻她想起了,她和父亲的点点滴滴,父亲就她一个孩子,从小到大都宠爱着她,父亲挣的钱只供她一个孩子读书,所以女子得以读到大学毕业。 她出嫁之后,虽然她的母亲早早已经离世了,只剩下父亲一人在家,但她也经常回娘家,因为父亲身体并不好,常常需要王女士操心,陪他去看病,王女士也很孝顺,一直陪伴着父亲。 如今父亲只是因为吃了晚饭,出去散个步,就被别人撞到,当场失去生命了,她也就失去父亲了,她真的难以面对父亲离世的事实。 王女士好不容易给父亲处理好了后事,她的生活才慢慢回归正常,谁知她和叔叔的遗产之争就开始了。 原来王女士的父亲被撞之后,是有赔偿金和殡葬费的,她处理完父亲的后事之后,这些赔偿金由她叔叔来处理。王女士看着这些事都是叔叔在处理,所以她就没有太在意。 结果三个月之后她才得知,叔叔领取这笔赔偿金时,替王女士的父亲签了无子女协议,由于王女士的父亲的父母也离世了,所以这一笔补偿金全部打到了她叔叔的账户上。 叔叔顺利将这一笔钱据为己有,王女士当然不乐意,这是她父亲留下来的财产,从法定继承顺序来看,王女士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现在叔叔一声不吭,全部拿走了这些钱,这些钱本来就属于王女士的。 王女士去找叔叔,要回属于她的钱,结果王女士和丈夫都吃了闭门羹,叔叔根本不认她这个侄女。 为何王女士的叔叔,如此明目张胆地要占有这一笔钱呢? 原来王女士是她父亲的继女,她三四岁的时候就跟着妈妈来到了继父家,一直到长大出嫁,但是王女士出嫁之后,确实一直有照顾自己的继父。 从事实关系来说,村里的人都可以证明王女士确实是在他们村长大的,并且和她的父亲就是父女关系,并且两人关系还很不错,大家认为王女士就是她父亲的女儿。 王女士找到了村干部,表示自己和父亲就是父女关系,大家都可以作证,她和父亲并不是继父女这么简单,在他们心里中就是亲父女。 村干部也出面帮忙处理此事,他们找到王女士的叔叔,多次劝说,说这一笔钱就是王女士的,是他侄女的,这笔钱王女士的叔叔是得不到的。 可令大家惊讶的是,王女士的叔叔对着村干部说:“什么叫得不到,我非得到不可!” 看着王女士的叔叔不讲理,无理取闹的样子,村干部也感到很无奈。 后来王女士无奈之下找来了调解员,调解员去找王女士叔叔协调这件事,但王女士的叔叔和婶婶都坚决不认王女士,他表示他的这笔钱就已经给子女处理的,让调解员去找他的子女,要不就起诉他。 事情似乎越来越复杂了,那么王女士可不可以得到这笔钱呢? 首先,虽然王女士的母亲和继父是二婚,但是王女士从三四岁就来到继父身边,两人以父女相称,存在事实的父女关系,那么他们是构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只要他们构成收养关系,王女士的继父对王女士有抚养义务,王女士对继父也有赡养义务,并且双方都履行了这些义务,所以王女士是有继承权的。 其次,从继承法定程序来看,王女士就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叔叔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那么理应由王女士来继承这近100万。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王女士的叔叔只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他无权继承哥哥的遗产,他应当将这一笔钱还给王女士。 如果王女士的叔叔不愿意返还这一笔钱,那么这一笔钱就属于王女士叔叔的不当得利,他同样要归还这一笔钱。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女士的叔叔说,让王女士起诉他,王女士起诉叔叔,同样她叔叔也是要返还这笔钱的。 那么你对王女士叔叔的做法有何看法呢?
安徽界首,女子的父亲吃完饭出去散步,结果被撞,当场失去生命,获得赔偿将近100万
每日案论
2025-08-23 16: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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