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妻子带儿子去景区爬山,儿子在游玩中突然呕吐发烧,妻子打电话给景区外的丈夫,丈夫想冲进景区背儿子下山就医,但检票员拦住让他买票。丈夫认为情况紧急,直接闯卡进去,检票员坚决不让。双方争执不休。网友却纷纷一边倒。 新京报报道,湖南某景区内发生一起因紧急就医引发的冲突事件,罗先生为尽快进入景区救助突发疾病的儿子,与景区检票员就“是否需购票”产生争执。 今年6月8日,罗先生驾车携一家四口前往景区游玩,抵达后他选择留在停车场等候。 妻子则带着儿子及其他家人进入景区爬山。等他们到了山顶后,一家人也累得气喘吁吁。 休息过程中,儿子突然出现呕吐、发烧症状,情况紧急。 一家人被吓得六神无主,她们爬上山顶已经耗尽了所有的力气,没有多余力气把孩子背下山就医。 妻子立即打电话给丈夫,希望他能进入景区将儿子背下山就医。 接到电话后,罗先生心急如焚,迅速赶往景区入口,试图直接冲进景区接孩子。 然而,景区检票员按规定拦住了他,要求其先购买门票方可进入。 罗先生反复强调“孩子突发疾病,情况危急,耽误不起”,认为特殊情况应特殊处理,不应拘泥于购票流程,再次尝试闯卡进入。 检票员则坚持景区管理规定,表示“无票不能入园是基本要求,所有游客都需遵守,不能因个人情况破例”,始终挡在入口处不让罗先生进入。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断升级,罗先生因担忧儿子病情情绪愈发激动,当场急眼了,强硬闯卡。 而检票员也未松动立场,还表示,景区有巡查人员,可以给他儿子提供帮助。 但罗先生还是不同意,现场陷入僵持,双方还发生了肢体冲突。 最后还是一名游客看不下去了,把自己入园票给了罗先生,他才得以进景区接到孩子。 事后,罗先生的儿子被诊断为发烧,他指责景区的工作人员缺乏人性化管理。希望景区公开道歉,还要求开除检票员。 事件被曝光后,网友观点呈现“一边倒”态势,多数人对罗先生的焦急处境表示理解,认为景区在紧急医疗需求面前,应优先保障游客生命安全,灵活调整规则。 也有部分声音提及景区规则的合理性,认为检票员是按职责行事,矛盾根源在于应急机制的衔接问题。 目前,景区方面暂未就此次事件公开回应具体处理方案与改进措施。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如果景区已通过显著标识、官网公示等方式,对购票入园规则尽到合理提示义务,那么该规则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景区要求“买票才能进”,法律上叫“格式条款”。如果景区已经通过门口显眼的牌子、官网说明等方式,清楚告诉大家“必须买票入园”,那这个规则本身是有效的,平时游客都得按这个来。 法律也不支持死磕规则。景区也不能器械执行规则。就像这次孩子突然生病要救急,景区还硬要先买票再让家长进,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总不能为了收门票钱,耽误救孩子的时间。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要求景区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这种时候不灵活变通,相当于没尽到帮游客应急的责任,不符合法律里“保障安全”的要求。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罗先生儿子突发疾病的紧急情况,使其闯卡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目的是为保护儿子生命健康这一更大的合法权益,原则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检票员阻拦行为虽为履行职责,但在明知游客有紧急救助需求时,未灵活变通处理,若导致罗先生儿子病情延误,景区有可能因检票员的履职行为,承担一定侵权赔偿责任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如果造成人身伤害,那就要依法办事。 对此,你怎么看?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湖南湘潭,一男子月薪8000,每月偷摸给父母300元,妻子发现后,把家里东西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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