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大妈还差几天才50岁便被以公司通知要以是“工人”身份、达到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合同。大妈不服,认为自己是“干部”,应该到55岁才退休,与公司理论未果后,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法院这样判! 据悉,早在24年前,马大妈便入职一保安服务公司。 虽然工资不高,但是活也不重,马大妈还是很满意这份工作,因而一干就是二十多年。 在这期间,马大妈先后担任公司的保安员、报账员、高级文员。 怎料,在2023年8月29日,即在马大妈还差5天就满50岁时,马大妈所在的公司以马大妈系“工人”身份,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解除了与马大妈之间的劳动合同。 马大妈懵了,认为自己现在干的是高级文员的,平时不仅负责签约保安服务合同、送发票,还负责仓管、人员考勤登记、固定资产管理及保安员培训等,应该算是“干部”而不是“工人!”,到55岁才应该退休,还能再干5年。便与公司理论了起来。 公司认为马大妈就是“工人”,同时表示这么多年来,在给马大妈交社保时,人员类别一直登记的也是“工人”! 马大妈随后还拿出了2011年在担任保安员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工作内容后勾选为“管理和专业技术类”,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更改社保登记信息。 不过,由于劳动合同上勾选的内容是马大妈自己单方手写的,公司认为不算数。 随后马大妈又与公司进行了多次的沟通,未果后,一气之下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仲裁委确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判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结果,仲裁委仅确认了马大妈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驳回了马大妈要求赔偿的其他请求。 马大妈不服,随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了! 原来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确实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干部”与“工人”的身份逐渐淡化,尤其是在企业。 目前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来确定,而是按照管理岗与非管理岗的岗位区别来判断。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另具体到本案,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内容,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也就是说,马大妈的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公司以马大妈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又是否违法,关键是看马大妈最后一份工作,即高级文员岗位算不算管理岗位。 应当注意的是,有关企业职工退休的法律规范未对企业生产岗位与管理(技术)岗位进行划分,一般认为,生产岗位与管理(技术)岗位的划分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务,应由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约定以及职工所在岗位属性等综合认定。 也正是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马大妈所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勾选的是“管理和专业技术类”,但是法院认为这是马大妈自行勾选,且公司不认可,应视为双方对工作岗位性质约定不明。 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应为管理人员,管理岗指担任行政领导、职能管理或专职管理工作的岗位,马大妈高级文员的职责均不符合管理岗的定义。 在现有证据不足以判断马大妈所在的岗位是管理岗还是工人岗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社保登记信息作为判断依据。 综上,最终再次驳回了马大妈索要赔偿的请求。 一审判决后,马大妈不服,而后又提起上诉,不过最终仍以失败告终。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目前,退休年龄延迟政策已经推出,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马大妈要是再晚几年出生,就赶到好时候了,不用这么麻烦,就能多干几年再退休! 这事您怎么看?
新动态:云昊和某骨的结果出来了。一,这是某骨自己晒出来的。上面写的是云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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