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澳门日报消息,今年7月中旬27岁的内地蒋姓女子与男同乡同游澳门,两人在内地谈妥

据澳门日报消息,今年7月中旬27岁的内地蒋姓女子与男同乡同游澳门,两人在内地谈妥以2000元报酬进行性交易。因男子突然离开失联,女子担心其“走数”,于是报警诬告对方强奸。她声称早前一同游澳期间在酒店房内遭对方侵犯,在路凼某酒店职员协助下向治安警报案。 司警接获转介跟进调查,透过两人通讯记录,发现有人协议收取报酬“伴游”澳门及提供性服务,同时结合两人活动轨迹及酒店监控,揭发女子报假案。该女子涉嫌虚构犯罪,被移交检察院跟进。 此外,有消息称澳门近一年内至少有10名内地女子因诬告强奸被抓捕。 依据《澳门刑法典》第329条 一般诬告情形:通常可处最高三年徒刑。 篡改或毁灭证据:若诬陷手法涉及篡改或毁灭证据,最高判五年徒刑。 致被诬陷者丧失自由:要是诬告行为让被诬陷者失去人身自由,最高可判八年徒刑。 对于外地游客,依据刑事诉讼法典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多数诬告行为实际处罚不同。以诬告强奸为例,法定最高刑三年,被抓后最多拘留48小时,不得羁押须释放,之后驱逐出境并禁止进入澳门。半年后检察院控诉,法院缺席审判,处罚一般不超2年徒刑,大概率可缓刑。 此外,若诬告造成被诬告一方名誉受损,法院会责令公开有罪判决以恢复其名誉。

0 阅读: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