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女子买了一张上铺的火车票,上车后,觉得上铺不便,就向向下铺的小伙提出换铺。小伙毫不犹豫地拒绝了。没想到,女子觉得被拒绝很尴尬,顿时激动起来,高声质问:“你一个大男人,睡上铺怎么了?凭什么不换?”在女子看来,她自己的要求合情合理,对方拒绝就是没风度。小伙也不惯着,和女子理论了起来,引来周围旅客围观,还有人上前劝阻,但没啥效果。 据悉,王小芳长相喂胖,年龄在30岁左右,她外出,正值暑假期间,不好买票,只抢到一张上铺的火车票。 2025年8月29日,王小芳好不容易挤上车厢,对照车票找到了自己的铺位,看着高高的梯子,想到漫长的旅途都要如此费力地上下,王小芳心里泛起了难。 她注意到,自己的下铺已经坐着一位年轻男子李明,他正戴着耳机,安静地看着窗外的风景,身旁的行李简单规整,显然已经安顿好了。 几乎没有过多犹豫,王小芳便走上前,客气地对李明说:“你好,我的铺位是上铺,爬上爬下太不方便了,你能跟我换一下吗?” 李明闻言,摘下耳机,几乎是下意识地、没有任何停顿地回答道:“不好意思,不方便,我不想换。” 他的拒绝干脆利落,没有解释原因,也可能觉得并无向陌生人解释的必要。 这个直截了当的拒绝,出乎了王小芳的意料,在她的预想中,一位男士对一位女士提出这样“合情合理”的请求,理应给予帮助。 被拒绝的尴尬和一丝恼怒瞬间涌上心头,她脱口而出,声音也提高了八度:“你凭什么不换?你一个男的睡上铺怎么了?跟我换一下怎么了?” 王小芳的情绪明显激动,脸上写满了不解和愤慨,她完全不觉得自己提出的要求有何不妥,反而认为对方的拒绝是不可理喻的。 李明被这突如其来的质问也惹火了,回应道:“这是我的铺位,我买的票,我想换就换,不想换就不换,有什么凭什么?你好好说话!” 一时间,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争吵声打破了车厢的宁静,周围的旅客纷纷被吸引过来。 有的好心劝解:“算了算了,出门在外都不容易。”“小伙子,要不你就发扬一下风格?” 也有的低声议论:“人家不愿意换也有人家的道理,上铺是便宜点吧?”“吵什么呀,按规定来呗,票上是哪个铺就是哪个铺。” 最终,在列车乘务员的介入和众人的劝说下,这场风波才逐渐平息。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价? 1、首先,李明购买的是下铺票,其享有使用权益,有权选择和王小芳换座,也有权拒绝换座,任何人无权占有、使用。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李明和王小芳均购买了火车票,两人与铁路运输单位均达成了运输服务合同关系,铁路运输单位有义务将两人送到指定目的地。 而李明和王小芳虽然享有乘坐权益,但必须按照购买车票中指定了车次、座位号等规范乘坐,不得随意占用他人的座位。 李明购买的是下铺座位,这意味着,其对特定下铺的铺位在运输期间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侵占。 但是,王小芳购买的是上铺座位 ,其仅有权使用指定的上铺座位。 因此,李明作为下铺旅客,其享有的下铺使用权,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债权,他可以自行行使这一权利,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处分这一权利,如自愿与他人交换)。 王小芳的换铺请求,本质上是一种情谊行为,无法设定任何法律上权利义务,取决于对方是否同意。 李明的拒绝,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他对自己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并无必须处分的义务,拒绝换铺,不构成任何形式的违法或违约。 2、王小芳质问与争吵行为或构成侵权。 王小芳在被合理拒绝后,其反应是“你凭什么不换?”并进而引发争吵,这一行为可能侵害了李明的人身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在公共场所,面对李明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王小芳以高声质问、指责的方式回应,其言语中隐含了“你缺乏绅士风度”的贬低性评价,这种行为旨在通过舆论压力迫使对方就范,客观上可能会引导周围旅客对李明产生一些负面社会评价,从而可能降低李明的社会声誉,侵害其名誉权。 尽管该侵权行为情节轻微,可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不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质。 如果争吵进一步升级,涉及辱骂言辞,则侵权情节更为严重,若发生推搡等身体冲突,则还可能涉及侵害身体权、健康权。 因此,王小芳的质问和争吵行为,超出了正当维权的界限,构成了对李明名誉权的侵害,属于违法行为。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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