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6岁女童在外面玩时看到一女子牵着狗散步,主动跑过去逗狗结果被咬了。医疗分5

壮志凌云傲风霜 2025-09-04 18:09:19

河南一6岁女童在外面玩时看到一女子牵着狗散步,主动跑过去逗狗结果被咬了。医疗分5953,女子出了2300,女童家属却不依不饶索赔20000“精神损失费”:“娃一直做噩梦!” 网络上有句话,“遛狗不牵绳,等于狗遛狗。” 那要是牵着绳子遛狗,狗还是把人咬了呢? 今年3月的一天晚上,河南省驻马店的李女士牵着爱犬出门遛弯,走了一会儿后有些累了,就随便找了个石墩子坐下休息。 当时,有一名6岁的女童乐乐正跟着家人散步,看到李女士的狗之后顿时产生了兴趣,一路小跑了过去,自行逗狗。 结果李女士家的狗被这陌生人吓了一跳,它也理解不了“觉得你可爱所以想摸摸你”是什么意思,直接一口就咬了上去。 乐乐当场疼的大哭,她的父母也在此时“闪现”了过来,指责李女士管不住她的狗,并拨打了120。 乐乐被咬的不轻,光是治疗费就花了5953.26元。 李女士认为,这件事乐乐自己也有责任。自己狗牵的好好的,并没有邀请她过来摸狗,是乐乐冲过来摸狗吓到了狗,才被咬的。乐乐家属自己没看好孩子也不能怪别人,因此只付了2300块钱。 乐乐家长自然不肯承认,质问李女士为什么遛狗不给狗带戴嘴套。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终决定法庭上见。 乐乐家长不但要李女士赔剩下的医药费,还要求赔偿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20000元,理由是孩子被咬后天天做噩梦。 那法院该怎么判呢? 《民法典》关于这种情况是有明确规定的,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要赔钱,如果能证明损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乐乐跑过来逗狗,属于故意,看起来应该赔钱。 但《民法典》同时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不承担减轻责任。” 李女士遛狗牵绳的确是尽到了一定的管理义务,但是带着狗到公共环境散步应该预料到狗咬人的可能性,最有效的方法应该是戴嘴套,但她没有。 当然,乐乐家长也有有责任的,六岁的女儿自己跑去逗狗,他们也不阻止,按理来说应该属于“重大过失”。 但问题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说的是“可以减轻责任”不是“应当减轻责任”,“可以”给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如果觉得“不可以”,那就要由李女士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乐乐及其监护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李女士不可以减轻责任,判李女士赔偿剩下的医疗费加交通费,共3793.26,精神损失费不合理,不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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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爱一只玫瑰,无视野花烂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