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乡,男子开车向左变道,超了前面一辆摩托车,然后准备右转的时候,摩托车骑手却被吓了一跳,导致没有扶稳车头摔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颅脑损伤。而男子并未看到骑手到底,继续开车离开了现场。后交警队认定此次事故为无接触事故,男子应当承担主责,而保险公司认为,男子直接开车驶离现场,属于肇事逃逸,而骑手未经过尸检程序,不符合理赔规定,所以拒绝支付100多万元的理赔金。没想到,这样竟会这样判!(来源: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去年12月,黄先生开车行驶在湘乡大道上,他看到前方有一辆摩托车在靠右行驶,觉得摩托车车主周某开得有点慢,于是便向左变道超了过去。 在超过摩托车后,黄先生准备又向右变道,进入右转专用道。 可能周某认为黄先生的车离自己的摩托车有点近,担心会被黄先生的车撞到,于是紧急扭了下车头,准备行驶到右侧的非机动车道上。 谁知在变道过程中,车头突然失控,周某没有把握住而摔倒在地上,整个人在地上滑行了一会儿才停下。 黄先生并未注意到周某摔倒,他认为自己变道后距离周某的摩托车还有一段距离,所以直接右转加速开走了。 事故发生后,有市民看到周某摔倒,便找来了交警和救护车,而交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事发时只有黄先生和周某的车距最近,于是通知了黄先生到案处理。 周某因为伤势很重,在被紧急送到医院后,又辗转了几家医院,共治疗了41天,但最终还是因为颅脑损伤严重,以及并发症等问题,在今年的2月份离开了人世。 对于这起事故,交警队认为是无接触事故,要不是黄先生突然变道,周某也不会紧张到摔倒。同时周某也有一定的违章行为,所以交警队认定黄先生应当承担主责,由周某承担次责。 对于交警部门的结果认定,黄先生认了,可是当黄先生向保险公司报险时,却遇到了阻碍。 黄先生给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300万元的商业险,可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却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 保险公司的理由有两个: 第一,黄先生在周某摔倒后,右转加速驶离存在肇事逃逸的可能。 《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明确规定,驾驶人有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因此,保险公司只能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周某在死亡后,其家属拒绝进行尸检,这导致无法查出真正的死因。 保险公司调查到,周某本身患有尿毒症,其死亡原因可能是尿毒症引发。 在三方人员多次交涉无果后,周某的家属将黄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其实从法律上来讲,保险公司的第一点理由并不成立。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保险公司只是怀疑黄先生肇事逃逸,但并没有确凿的证据。 法院调查发现,黄先生在接到交警队的电话通知后,还是不清楚自己犯了什么事,但他立即到交警队接受处理。 此外,交警队也没有认定黄先生属于肇事逃逸。 因此,保险公司的怀疑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其次,保险公司主张周某的家属不同意尸检,且周某患有尿毒症。 法院调查发现,周某的尿毒症比较轻微,并不影响他的生活。而且医院鉴定的结果是周某死于颅脑损伤以及感染性并发症。 因此,保险公司仅以周某患有尿毒症和周某家属不同意尸检,就认定周某的死因一定与尿毒症有关,这没有事实依据,且保险公司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还是不够的,由侵权人赔偿。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当先将交强险部分赔付,之后按照黄先生与周某之间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商业险理赔金。 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周某家属1000747.33元。由于三方均未上诉,所以此判决已经生效。 最后,我们购买机动车商业险,无非就是考虑到一旦发生事故,不至于倾家荡产去理赔,否则谁去买保险?如果车辆一直没有出险,那这保险费不是保险公司稳赚的吗?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诚信一点,不要老是揪着一些条条框框来为难投保人。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湖南湘乡,男子开车向左变道,超了前面一辆摩托车,然后准备右转的时候,摩托车骑手却
雷雷说趣
2025-09-04 23: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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