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花4700元/月租了一辆车,租车公司口头说公里数不能太多,一个月不

清歌畅 2025-09-07 17:15:55

浙江杭州,男子花4700元/月租了一辆车,租车公司口头说公里数不能太多,一个月不能超过一万公里,男子答应,年底还车时候肯定不超,4个月后,租车公司突然改口,说现在价格不能按照之前的租给他,现在要么按200一天算,要么直接把车买断,男子听闻气愤不已,既然这样那自己不租了,便将车还到线下租车点,结果租车公司却以公里数超太多为由,不退押金。男子:我租车的时候就说过前期开的会多,后面不忙就开的少,但保证年底还车的时候不会超过时间限制的总公里数。 武先生是做电力工程工作的,因为工地需要经常巡查,就想租一辆车方便出行。 因为之前在网上租过一次,大家用的挺愉快,工作人员就加了武先生的联系方式。 这次是工作人员跟武先生直接走了线下,双方谈好了月租4700元,因为都是老顾客,也没什么特别嘱咐。 就交钥匙的时候说了一嘴,公里数不要太多,一个月最好一万公里左右。 武先生也当场应,但是特意解释自己夏天工地忙,可能开得会多些,但放心,到年底还车的时候,总公里数肯定不会超限制。 因为是口头约定,加上双方当时聊得挺愉快,合同里就没把公里数限制这一条写进去。 本以为合作能顺顺利利,结果才过了4个月,租车公司突然联系武先生。 他们发现武先生这4个月就已经开了5万多公里,有点慌。 他们告诉武先生不能在按之前的月租价格给他,现在要么改成200元计费,要么就直接把这辆车买断。 这突如其来的要求让武先生一头雾水,更觉得不可理喻。 当初说好的月租4700,凭啥说改就改?这不是坐地起价吗? 对方却不松口,表示他们也没料到武先生跑这么狠,现在成本兜不住了,只能这么办。 气不过的武先生当即表示不会买车,既然这样那就不租了。 当天就把车开到了线下租车点准备退掉,可退车的时候更窝火。 租车公司检查完车辆后,以公里数超太多为由,拒绝退还武先生的押金。 这下武先生彻底炸了,我租车时就说过前期会多开,而且合同里根本没写公里数限制!现在拿这个说事儿。 当初口头约定时自己就坦诚了用车需求,没藏着掖着,租车公司也没反对。 现在合同没到期,对方先提涨租、逼买断,被拒绝后又拿没写进合同的公里数卡押金,这完全是不讲道理。 他承认自己这几个月开得多,因为他的工地有的在江苏,有的在杭州,这几个月每天都要巡查,等10月份以后就不会太忙。 所以平均下来,他保证年底还车的时候总公里数不超,现在才4个月就翻旧账,这不欺负人吗? 记者经过沟通,租车公司武先生车开的太猛,这超的公里数押金都不够补差。 但是如果武先生想继续用,他得把已经超的2万多公里数的钱给补上,算下来是2万多块钱,当作押金。 车开走继续用,费用也按之前的算,等年底还回来的时候,总公里数不超,他们在把押金退还。 面对这个结果,武先生却不接受,他认为如果一开始就这么说的话,肯定没问题,但是中途出这个事的话,他肯定不能接受。 但是另一边租车公司的也不肯让步,后面里面的工作人员接了一个电话,表示不能在接受采访。 后来联系上租车公司的负责人,对方表示不会在接受采访,如果因此对自己的生意产生了影响,他们要承担相应的赔偿。 至于武先生那4700元押金有什么说法,对方负责人表示,如果武先生觉得有问题可以走法律解决。 截止目前,双方还在协商中。 《民法典》第497条:(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租车公司与武先生签订的合同里未明确公里数限制,却在后期以公里数超太多为由拒绝退还押金,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 如果租车公司无法证明其关于公里数限制及押金扣除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那么相关条款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租车公司在合同中未明确公里数限制这一重要内容,事后却以此来限制武先生的权利,可能违反了该条规定。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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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舒墨

舒墨

2
2025-09-07 21:39

1万公里/月,12万公里/年,跑两年这车就该过劳死了,这是租了车去跑滴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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