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想将女友的车子过户给自己的妈妈,再由妈妈去抵押贷款,所得的钱再还给女友

代码诗人 2025-09-07 21:00:17

重庆,男子想将女友的车子过户给自己的妈妈,再由妈妈去抵押贷款,所得的钱再还给女友,这样两人分手时就没有资金瓜葛。不过,当女友把机动车登记证给到男子后,男子却把该车过户给了自己的另一位女友,让这位女友办理了29万元贷款,又从她那里拿走了15万元。但这笔钱并没有归还给交出机动车登记证的那位女友。最后,男子的哥们实在看不下去,才把他的事情告诉了其中一位女友。这位女友又联系上了另外一位女友,两人一碰面才发现,自己的男友果然是同一个人。 据重庆《天天630》报道,2021年的时候,尹女士认识周某已经11年了。当时尹女士的孩子要读小学,看到周某发的朋友圈显示其是做教育咨询的,于是就询问周某可不可以帮忙办理入学。 周某也很爽快,很乐意帮尹女士。不过,在办理流程的时候发现,尹女士是单身,周某因此就开启了猛烈的追求。 这期间,他对尹女士和孩子相当好:又带孩子上学,又带孩子去游乐园玩,还陪孩子玩耍,还为母子二人烹饪美食。 慢慢的,尹女士就被感动了,开始和周某谈起了恋爱。 不过,在2024年9月,尹女士发现自己的黄金手镯怎么变色了?她对周某产生了怀疑,随后又发现自己的劳力士手表也被调包了,她觉得周某不可靠,于是就和对方提出分手。 尹女士没有追问调包的事情,因为她是单身女性,不想招惹麻烦,也不想和自己不信任的人纠缠,分开就好了。 不过她和周某之前共同买了一辆车,22万的车款是周某付的,但还有24万的贷款是尹女士在付,车子平时都是周某在使用。 当时两人感情好,尹女士也乐意每个月付贷款,但现在两人分手了,就希望尽快解决两人的资金问题。 这时周某提出,干脆把车子过户给自己母亲,再用车子去贷款,而贷款的钱拿来还给尹女士。 尹女士觉得这是个好办法,于是把机动车登记证就给了周某,让他拿去赶紧办理。 过了很久,周某都没有把钱给尹女士,因此她又让周某把登记证还给自己,打算另外再想办法。 不过这时候,周某的一个好哥们儿透露给尹女士:“你的登记证是假的,周某骗了你,他外面还有一位女朋友。” 尹女士这时才打通了另外一位女子的电话,对方姓谢,两人一见面才发现,谢女士手上也拿着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 原来,周某拿走机动车登记证并不是过户给自己妈妈,而是过户给了谢女士,后来把抵押得来的29万拿走了,还向谢女士借了15万。 周某在和谢女士交往的时候,也是2021年,也就是说,周某和两位女生交往的时间是同一年,而吸引谢女士的,也是周某对她和孩子特别好。 平时他还会给谢女士的孩子洗澡、做美食,由于周某自己还有一个孩子,同时又要照顾两个女友的孩子,实在忙不过来的时候,他就会带着自己的孩子和尹女士的孩子,一起到谢女士家去做客,这样就把三个孩子一并照顾了。 谢女士直到现在也难以想象男友是这样的人,当初她遇见周某的时候,对方开的是玛莎拉蒂,住的也是叠拼别墅,从来没有想过他是靠骗女人的钱来享受生活的。 现在两个女生一碰头,终于真相大白了,她们也报了警,希望能够还自己公道,也让周某受到应有的惩罚。 1、男子把尹女士的金手镯和劳力士手表调包属不属于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 在本案中,男子在尹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将其金手镯和劳力士手表调包,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特征。而且劳力士手表和金手镯的价值通常远超“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男子的这种调包行为属于盗窃。 2、男子同时拿走尹女士和谢女士的钱花销,又同时以恋爱的名义和她们两人交往,属不属于诈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 在该事件里,男子隐瞒真相,同时与他人交往的真相,以恋爱名义骗取尹女士、谢女士的大额钱财,且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属于诈骗。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重庆天天630于9月6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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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评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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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5-09-08 00:12

绕到头晕!

代码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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