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花费8500元,报名了云南4天4夜精品纯玩团,宣传称12人小团、全

脚步丈量远方 2025-09-07 23:43:35

河南郑州,女子花费8500元,报名了云南4天4夜精品纯玩团,宣传称12人小团、全程无购物、入住可吹海风的海景房。谁成想,抵达后所谓的“海景房”隔着马路和高楼,仅能远远看到一小片洱海,前三天纯玩体验尚好,可行程最后一天,导 游却带团进入两个购物店,滞留长达五六个小时,让她无法自由游玩,只能无奈等待。事后王女士越想越憋 屈,找旅 行 社维权。负责人称购物店是“景中店”,海景房差异是“个人理解不同”,还建议她走诉讼程序! 郑州的王女士,前段时间想趁着空闲出去玩玩,刷到个云南4天4夜的精品纯玩团,8500块钱。 宣传上写得特别清楚:12个人的小团,不用挤;全程不进购物店,就专心玩。 住的还是海景房,推开窗户就能吹到洱海的风,睁眼就是大海。 她觉得这钱花得值,能省心又舒服,就果断报了名。 到了云南,跟着导游去酒店,王女士一路上都在想海景房的样子。 进了房间,她第一时间冲去窗边,猛地拉开窗帘,结果当场就愣住了。 哪有什么大海,窗外先是一条车来车往的大马路,噪音特别大,马路对面全是高楼,密密麻麻的。 她踮着脚、眯着眼往远处看,好半天才在高楼缝里瞅见一小片洱海的影子,还是灰蒙蒙的。 王女士当时就有点懵,这哪是宣传里的海景房啊?顶多算能看见点海的房,还得靠视力好。 同行的人也都念叨,有人自我安慰说:出来玩别太较真,之后去洱海边玩就行。 王女士想想也是,总不能刚到就闹别扭,影响心情,就把这事儿先放下,专心跟着玩。 前三天的行程倒还行,小团人少,导游带着去了不少地方,边走边玩边吃不亦乐乎。 拍了苍山的风景,吃了乳扇、汽锅鸡这些当地小吃,大家说说笑笑的,王女士也慢慢忘了“海景房”的糟心事儿。 可没想到,最后一天直接给她整“懵”了。本来计划着去洱海边上好好逛逛,拍点日落照片。 结果一大早,导游说带他们去个“特色地方”,车一停,竟是个卖玉石的购物店。 王女士问导游不是说不进购物店吗,导游说这是“景中店”,算景点的一部分,让大家进去了解文化。 没办法,王女士只能跟着进去,自己出去溜达,又怕走散,一待就是俩小时。 好不容易出来,又被拉到另一个卖银器的“文创店”,又是差不多的套路,店员围着介绍,导游也不催着走。 王女士看手机,从上午到下午,足足在这两个店里耗了五六个小时。 她想走,怕跟丢团队;想逛,又没想买东西,只能在店里瞎转悠,百无聊赖熬了好几个小时。 本来计划的洱海行程全泡汤了,心里火气特别大。 回到郑州,王女士越想越亏,找了调解员到旅行社要说法。 可旅行社的回复更气人:海景房能看见洱海啊!是你对‘海景’理解不一样。 再有那是景中店,不算购物店,最后还说不满意就去打官司。 王女士听完都气笑了,这8500块钱,合着买了个阅读理解错题,加景中店半日游。 她后悔得不行:“早知道这样,还不如自己自由行,8500块够住真海景房,想玩啥玩啥,也不用在购物店里耗时间。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 行 社宣传全程无购物,但最后一天导游带团进入两个购物店,滞留五六个小时。 这明显违反了合同中“全程无购物”的约定,降低了旅游服务标准。 原本计划在洱海边游玩的时间被占用,令游客大失所望,可要求赔偿这部分时间对应的旅游费用。 《旅游法》第41条: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经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王女士所在旅行团,擅自改变行程,带团进入购物店,王女士有权就导 游和领队的安排,向旅 行 社讨要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旅 行 社称“海景房有差异,是你理解有问题”,这种说法属于用格式条款来减轻自身责任。 王女士可以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因为旅 行 社在宣传时夸大其词,导致实际入住的房间与王女士的合理预期相差甚远。 这事儿也提醒咱,报团别光看宣传,像纯玩、海景房这些,最好让旅行社写进合同,写清楚标准。 不然出了问题,人家一句你理解错了,咱真是有苦说不出。旅游本来是开心事儿,可别被这些套路搅和了,钱没少花还窝 心! 对此,你怎么看呢? 信源:大参考 2025-09-07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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