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男子花55万在一女子手中购买了一套二手房。2年后,男子意外得知,女子母亲在该房子中内自缢身亡。男子不干了,认为女子故意隐瞒,把“凶宅”卖给自己是欺诈。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是撤销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全额返还55万房款。女子委屈的说,当初签的合同里已经写得很清楚,“无隐瞒情况”,自己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不存欺诈行为。法院这样判了。 大家平时买房的时候,是不是都特别担心遇到“凶宅”?湖北鄂州就有位陈先生,真的碰上了这样的糟心事。 2021年10月,陈先生看中城区一套二手房,和房主王女士谈好总价55万元后,顺利买下了这套房,签购房合同时,合同里还专门写着:“买方已知悉房屋产权及居住情况,卖方及营销中心无隐瞒。” 陈先生当时没多想,觉得有合同这句话,房子应该不会有什么隐情,可到了2023年8月,陈先生偶然得知一个让他震惊的消息:王女士的母亲,之前是在这套房子里自缢身亡的! 陈先生越想越窝火,他认为王女士明明知道这件事,却故意瞒着自己,相当于把“凶宅”当正常房子卖,这就是欺诈,一气之下,陈先生把王女士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还得全额返还55万元房款。 面对起诉,王女士觉得很委屈,她跟法院辩称:“当初签的合同里都写清楚‘无隐瞒情况’了,我已经尽到告知义务,不存在欺诈。” 法院审理后是怎么判的呢?法院认为,王女士签合同时,没把母亲在房内自缢身亡的事如实告诉陈先生,反而在合同里承诺“无隐瞒”,这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购房合同,王女士得返还55万元房款,还要赔偿陈先生的损失,同时消除因这份合同产生的贷款债务。 这事在网上传开后,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网友说:“这卖方也太不地道了,明知道是‘凶宅’还瞒着卖,换谁能接受啊,毕竟谁都不想住出过这种事的房子。” 还有网友评论:“合同里写了无隐瞒,结果实际却隐瞒了,这不是自己打自己脸吗?法院判得没毛病,就得让这种故意隐瞒的人承担责任。” 其实从这件事也能看出来,买卖房屋时,卖方有义务把房屋的重要情况,尤其是像“凶宅”这种会影响房子价值和买方购买意愿的情况,如实告诉买方,要是故意隐瞒,最后很可能要像王女士这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你们怎么看待这件事呢?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们的看法吧! 信源:极目新闻
房价跌不跌已经不重要了!昨晚和银行信贷部的老同学吃饭,两杯茅台下肚,他拉着我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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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强嘴遁
自缢。。这够凶
晨曦
掩耳盗铃,写无隐瞒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写三个字就可以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