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把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接到家中照顾,发现父亲的62万存款被哥哥取走,还偷盗了父亲的金首饰。另外,亡母的6.3万元丧葬费也被占为己有。女子怒不可遏,一纸诉状把哥哥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法院这样判! 2023 年 8 月,上海市民李某的父亲李老先生因突发脑溢血导致半身不遂,生活无法自理。此前,父亲一直与哥哥李某某共同生活,由其担任主要照顾者。李某因工作原因虽不能时刻陪伴,但每月都会支付生活费,并定期探望。 考虑到哥哥平时工作繁忙,难以全身心照料父亲,李某在征得父亲(意识尚清醒时)同意后,于 2023 年 10 月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照顾。入住前整理父亲物品时,李某发现父亲的存折和银行卡不见踪影,询问父亲后得知,存折和卡一直由哥哥保管。 心存疑虑的李某随即到银行查询,结果让她如遭雷击:父亲名下的 4 张存折和 2 张银行卡中,共计 62 万元存款已被分多次取走,取款人签名均为 “李某某代”,时间集中在 2022 年至 2023 年期间。更让她气愤的是,父亲多年前购买的一对金手镯、一条金项链(经估价约 8 万元)也不知所踪,父亲含糊表示 “之前被大儿子拿去‘保管’了”。 李某还发现,2022 年母亲去世后,社保部门发放的 6.3 万元丧葬费,由哥哥领取后并未用于母亲后事开销,而是直接转入了哥哥自己的银行账户。“母亲的葬礼费用大多是我垫付的,他领了钱却一分没拿出来。” 李某说,哥哥的行为让她既愤怒又心寒。 李某找到哥哥李某某对质,李某某起初辩称取出的存款用于父亲的医疗和生活开销,但当李某要求其提供消费凭证时,他却支支吾吾无法出示。对于金首饰,李某某称 “放在家里保管,不小心弄丢了”;关于丧葬费,他则表示 “母亲后事是我操办的,这笔钱该归我”。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某态度强硬,甚至拒绝李某探望父亲。李某认为,哥哥作为父亲的监护人(此前经家庭协商,由李某某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不仅未尽到照料义务,反而侵占父亲的财产,已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 2023 年 12 月,李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 “李某某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 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自己为父亲的监护人。 庭审中,李某的代理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李某某在未征得父亲同意且无合理用途的情况下,擅自取走巨额存款并侵占首饰、丧葬费,明显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 李某某的代理律师则辩称,李某某作为长子,长期照顾父亲,支取存款确实用于父亲的日常开销和医疗费用,只是未保留完整凭证。“兄妹俩因照顾父亲的方式产生分歧,不应因此剥夺其监护权。” 法院调查取证,认定监护失职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调取了李老先生的银行流水、李某某的账户明细,并对李老先生进行了询问(在医护人员陪同下)。调查发现,李某某取出的 62 万元中,仅有约 10 万元用于父亲的医疗和生活,其余 52 万元均转入其妻子和儿子的账户,用于购房和投资。 关于金首饰,法院通过走访邻居和亲戚证实,李某某曾于 2023 年初将父亲的金手镯拿去金店变卖,得款 4.5 万元。而母亲的丧葬费 6.3 万元,确实未用于葬礼支出,全部由李某某个人使用。 法院还查明,李某某在照顾父亲期间,曾多次因琐事与父亲发生争执,甚至有邻居作证 “听到屋内有争吵和摔东西的声音”,父亲的体重在半年内下降了 15 公斤,可见其照料并未尽到应有的责任。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李老先生的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义务。但其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大额存款,将大部分款项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变卖被监护人的金首饰,侵占亡母的丧葬费,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且在日常生活照料中存在失职。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法院认定,李某某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三项情形,已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综合考虑李某对父亲的照料意愿、经济能力和居住条件,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李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李某为李老先生的监护人;李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返还李老先生 52 万元存款及变卖金首饰所得 4.5 万元、返还丧葬费 6.3 万元,共计 62.8 万元。
上海,女子把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接到家中照顾,发现父亲的62万存款被哥哥取走,还偷
精致的老汉
2025-09-09 15: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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