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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没碰人,人自己摔伤,狗主人被判全赔11万!法院:没拴绳就是全责! 看一起动物

狗没碰人,人自己摔伤,狗主人被判全赔11万!法院:没拴绳就是全责!

看一起动物侵权责任,没看护好自家的狗,会承担全部责任。提醒一下,遛狗的时候务必要注意牵绳,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判例来源于长春某院9月4日的公开的二审判决书!

案件经过

2024年11月12日上午9时左右,张某在某小区内遛狗(有束犬绳)时,与迎面跑来的陶某的白色比熊犬(没有束犬绳)相互打闹,张某担心狗打架,一边拽紧狗绳后退,一边试图分开两只狗。不料后退时脚下一绊,她重重摔倒在地。

陶某见状,赶紧踢开自己的狗,试图扶起张某。但张某已无法自行站立,两人互加微信后,张某勉强回家,随后因疼痛加剧,选择报警并前往医院。经过治疗,张某被诊断为临床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

接警后,经派出所查明情况,以陶某在绿园区遛狗过程中,未按规定给犬只佩戴电子犬牌束犬绳,给予陶某警告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另查明,《长春市养犬许可证》上犬主的姓名是郑某,郑某是陶某的儿媳。

期间,陶某、郑某提供双方于2023年5月10日签订的《宠物赠予证明》,内容是自2023年5月10日,白色比熊犬转赠给陶某,该犬的一切行为由陶某负责!

庭审经过

事后,张某将陶某和郑某告上了法庭,认为自己的受伤皆因陶某遛狗不牵绳所导致的,并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被告陶某和郑某辩称:自家的狗并没有直接撕咬张某,其受伤完全是自己行为不当,导致摔倒导致的。郑某还提出自己将狗赠与了自己的婆婆,自己不应负责。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只要未采取安全措施(如拴绳)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即应承担责任。
张某的狗已牵绳,并没有责任,而且张某的后退,是本能,并非故意!
陶某和郑某声称有赠与协议,但是因双方为婆媳关系,仍需共同担责!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1.7万元。

二审判决:

陶某和郑某不服上诉,坚持认为张某自身有过错,应减轻甚至免除他们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视频和报警记录均显示是因狗未牵绳引起的纠纷,陶某和郑某作为狗主应当承担责任。

陶某和郑某的“赠与证明”不足以推翻郑某作为登记饲养人的责任。郑某依旧需要担责。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该案可以说是一条狗绳引发的,遛狗牵绳不仅可以保护他人,还能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