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1、陈某行为是构成“防卫过当”还是“互殴”?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知,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不法侵害,时间条件是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意图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本案中,双方冲突的性质被明确界定为互殴,而非防卫行为。法院认定,被害人梁某同主动驾车逼停陈某车辆并持铁棍砸车,属于积极的不法侵害;而陈某随即从车内取出柴刀进行反击,同样表现出积极的侵害意图。双方均是在主动攻击对方的意图支配下实施持械斗殴行为,形成“互殴”关系。正当防卫要求一方针对另一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必要限度的防卫,其核心在于行为的防御性和被动性。本案双方均主动升级暴力、互相施加侵害,不具备正当防卫所要求的单方受侵害前提,故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更不存在防卫过当的可能。辩护人关于防卫过当的主张因此未被采纳。 2、关于双方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本案中,法院虽否定了防卫性质,但明确承认被害人梁某同对冲突的引发负有直接过错责任。梁某同主动驾车追赶、碰撞逼停陈某车辆,并首先持铁棍攻击陈某车辆,这一系列挑衅行为是导致本案暴力冲突爆发的直接诱因。被害人的先行不法行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成为对被告人陈某酌情从轻处罚的关键依据。然而,陈某在遭遇挑衅后未选择回避或报警,而是持刀与对方互殴并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同样具有违法性和可责性。法院最终在量刑上体现了“过错相抵”原则:因被害人过错对陈某从轻处罚,但因陈某有前科劣迹且主动参与互殴,仍顶格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广州律师 刑事律师卿爱国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故意伤害 打架互殴 法律咨询 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
惊了!武大肖同学这事又有大动静,律师团队直接刑事自诉,还把罪名从单一诬告陷害,升
【3评论】【4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