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11岁男孩和伙伴们在小区楼下玩捉迷藏,奔跑中,男孩敏捷地翻过单元门口的

静雅蕉叶摇风闲 2025-09-22 14:28:32

陕西西安,11岁男孩和伙伴们在小区楼下玩捉迷藏,奔跑中,男孩敏捷地翻过单元门口的一个泡沫墩子,不料,这里藏着一个深达10多米的井口,仅用几块木板虚掩着。下一秒,男孩一脚踏空,瞬间坠入漆黑深井。邻居闻声赶来,借着井底电话手表微弱的光亮,焦急地安抚道:“别怕,阿姨马上找人救你!”一边紧急呼叫消防和急救。然而,当救援人员将男孩从井底救起时,这个活泼的男孩已因严重内伤和骨折失去了生命体征。事发后,物业连夜设置了围挡。 据极目新闻9月21日报道,9月20日晚8时许,小航(化名)与几名同龄孩子在29号楼门前玩捉迷藏。 据现场目击者王佳(化名)回忆,小航在奔跑中翻越了一个泡沫墩子后突然消失。 其他孩子上前查看,发现地面有一口未完全封闭的深井,井口仅覆盖着两块木板和一块金属网,外侧无任何围挡设施。 王佳听到呼救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发现井深约十余米,井底可见小航电话手表的微弱亮光,她立即报警并拨打120,同时试图安抚井底的小航。 小航不断喊疼并求救,但因井深无法施救。 消防人员赶到后将其救出,但小航已因重伤失去生命体征。 医院的诊疗记录显示,小航系高坠导致呼吸心跳骤停、多发性骨折及多处内脏损伤,最终不治身亡。 调查发现,井口长约1.5米、宽约1米,由混凝土和砖砌成,深度超过10米,垂直通向地下车库。 事发时井口仅以木板和泡沫墩简易覆盖,未完全封闭,且周边无警示标识或围挡。 多名居民反映,小区公共区域尚未完全竣工,但物业未对潜在危险区域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事发后,物业连夜在涉事井口外加设围挡和警戒线,并对其他类似区域进行排查加固。 小航母亲指出,井口距离单元门仅数米,若物业及时设置围挡或加盖坚固井盖,悲剧本可避免,她要求追究相关单位的管理责任。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均拒绝回应事件细节,仅表示配合调查,涉事单位相关人员已被警方带走问话。 目前,警方等部门已联合开展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有人说,每次都是出了事才连夜装围挡,为什么总是不能提前防范?希望这次能真正警醒所有小区,全面排查隐患,别再让悲剧重演。 也有人说,心痛孩子!但家长是不是也该长点心?让孩子在黑灯瞎火的地方玩捉迷藏,身边也没个大人看着。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小区物业对未完工区域的危险源采取合理警示和防护措施,存在过错,要对小航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小区内的公共区域,特别是居民日常通行的单元门附近,属于典型的公共场所。小区物业公司作为该区域的管理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该义务是主动作为义务,要求管理人必须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消除危险、排除障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等。 本案中,涉事深井“深十几米,垂直通向地库”,井口仅以“两块木板和一块金属网”以及“泡沫墩子”进行覆盖,且“没有盖严实”,井口外侧“没有任何围挡”。 对于一个深度超过十米、足以致命的垂直深井,采取木板、泡沫墩等简易、不稳固的覆盖方式,根本无法起到有效的安全防护作用,物业公司未能采用坚固的井盖、加装可靠的防坠网等有效方式,也没有设置警示牌,其过错显而易见。 2、小航的父母等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航年满11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等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 小航是在小区楼下的公共区域玩耍,监护人通常应当在旁边照看,还要告诉孩子避开危险区域,但事发时,小航的监护人并不在身边,很难说尽到了合理监护职责。 不过,该区域本应是物业提供安全保障的环境,一个深度超过十米的井口没有任何有效防护和警示,这是一个极度异常且巨大的危险源,超出了一个普通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注意义务所能预见的范围。 所以,监护人即便有过错,也只是轻微过错,管理人的重大过错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3、对于小航的家属,应积极配合警方等部门的调查,固定如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先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对此,您怎么看?#秋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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