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女子订婚后,男方给了她18万彩礼。两人也情投意合很快举办婚礼、领证结婚。想着能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可她万没想到,丈夫家为凑够彩礼已倾囊而出,家徒四壁,婚后生活极为艰难。女子多次向娘家索要彩礼钱,被父母拒绝,可她生孩子急需用钱,父母依旧不还她彩礼钱,女子觉得父母只认钱不认人。一纸诉状把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8万彩礼。法院这样判的! 2020年6月,小张在亲友的安排下与男友相亲。 小李英俊潇洒、一表人才,一下子就吸引力小张,两人一见如故,很快便坠入了爱河,订婚的喜讯也随之传来。 按照当地的传统习俗,小张的父母提出18万彩礼的要求,小李家二话没说就答应了,看着两个孩子情投意合的,女方啥要求都答应。 小张父母满心欢喜地接受了男方送来的18万彩礼。在他们看来,这不仅是对女儿未来幸福生活的祝福,更是男方家庭的一份诚意与担当。 然而婚后,小张才发现,丈夫为了娶她,出彩礼、办订婚宴,举办婚礼等等,花光了家里的积蓄,可谓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丈夫的家庭条件并不宽裕,生活的重担如同巨石一般压在他们的肩头。每一笔开支都需要精打细算,日子过得紧巴巴的。 丈夫答应她,会努力打拼给她好的生活。小张心疼丈夫,为了补贴家用,减轻丈夫的压力,她多次鼓起勇气,向父母提出想要拿回那18万彩礼。 小张的内心充满了矛盾与挣扎。她深知父母收下彩礼是出于传统和对她的关爱,可如今生活的困境让她不得不做出这样的选择。 她害怕父母会不理解她,会觉得她是在“胳膊肘往外拐”,更担心这会伤害到他们之间的亲情。 但每当看到丈夫为了生活奔波劳累,为了省下一点钱而节衣缩食的样子,她的心就如同被刀割一般疼痛。 她觉得,那18万彩礼或许能成为他们生活的转机,能让他们暂时摆脱困境,过上稍微轻松一点的日子。 可小张的父母看女儿要钱,大为震怒,骂她真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啊!竟然往回要钱,哪有这个道理? 彩礼是李家给他们的,是对他们养大女儿的补偿和尊重,也是女儿出嫁时的一份保障。 小张因这事与父母闹个半红脸,可父母坚持不退还这笔钱。 到小张孕晚期要住院生产时,住院的费用像一座大山压了过来。 手里没积蓄的小两口,借钱无门,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她又向父母提出让他们归还彩礼钱。 娘家父母仍坚持不给,说让李家去想办法,给他家生孙子,他们肯定能解决眼前困难。 小张很伤心,她觉得父母太固执,在女儿困难时,他们只认钱不认人,她觉得父母不退还这笔钱,就是有私心,想把钱留给弟弟用。 2024年,小张再也无法忍受。一纸诉状把父母告上法庭,说李家给的18万彩礼是因她结婚所赠与,要求父母返回彩礼。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李家将18万彩礼给予张家,张家接受符合赠与合同的基本特征。但这种赠与往往是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虽按传统彩礼属于对女方家庭的赠与,但随时代发展,人们观念和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这18万彩礼,不能简单地视为女方父母的所有物,而应该考虑到女儿的实际生活需求,彩礼的归属不应单纯遵循传统。 考虑到时代发展,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和权益应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将彩礼认定为父母与女儿共同所有,更符合公平原则和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并非与法律规定相悖。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公平原则出发,既然彩礼被认定为父母与女儿共同所有,女儿在面临生活困难,尤其是生产急需医疗费用这种紧急情况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财产份额以解决实际问题。 其次,考虑到父母未办婚宴,也未置办嫁妆,这意味着父母并没有将彩礼完全用于与女儿婚姻相关的传统支出上,女儿对彩礼的权益应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彩礼为女方父母与女儿共同所有,这意味着小张对该笔彩礼拥有一定的财产权益。 父母在小张多次索要,尤其是生产急需医疗费用这一紧急且必要的情况下仍拒绝返还,父母的行为存在过错。 他们的行为导致小张无法及时获得资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给小张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损害,侵犯了小张对共同财产中其应得部分的合法财产权益,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酌情判决父母返还女儿10万元。 判决生效后,双方都未选择上诉。 有人说,这样的父母只进不出,是重男轻女惹的祸! 有人说,男方出了彩礼再要回去,真是穷不起了! 有人说女儿不合格,也有人说父母不合格,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秋日生活打卡季#
浙江台州,一女子结婚,男方给了18万彩礼,父母把彩礼拿走,没给女子一分钱嫁妆,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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