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55岁大妈在酒店洗完澡后,穿一次性拖鞋回卫生间干区取棉签,正好一脚踩在有水地面上,在要摔倒时抓住浴室门,手镯碰到浴室玻璃门断裂了。大妈找酒店商议赔偿,说镯子价值100万,让酒店照价赔偿,酒店不肯。于是大妈起诉索赔100万以及5000元精神抚慰金,法院判决结果意料之中。 在2025年1月18日,55岁的邓甲带着女儿和朋友一起到腾冲玩儿,找了一个当地还不错的酒店,落地后就赶紧办理了入住。 旅途劳顿很是乏累,邓甲就想着先洗个澡,休息休息,然后再画个美美的妆容,换上一身好看的衣服再出去游玩。 洗完澡后身体的确舒爽了很多,邓甲也来了兴致,想着赶紧收拾收拾出门去欣赏夜景。 回到房间换好衣服后,邓甲就觉得耳朵里还是很湿,想起卫生间有棉签,就穿着酒店的一次性拖鞋去卫生间拿。 放棉签的位置跟洗澡的位置是干湿分离的,但是邓甲却一脚踩到了水上,脚下一滑,差点就摔倒,好在眼疾手快抓住浴室门把手和卫生间的门把手,才保持住了身体的平衡。 邓甲重新站稳后,左手的玉镯子却裂开了,吓得邓甲赶紧用另一只手接住断裂的玉手镯。 邓甲的女儿和朋友听到声响后也赶紧跑过来查看情况,并听邓甲详细讲述了一下事发的整个过程。 邓甲随口说了句,她曾经到玉石市场上咨询过,她手上的玉手镯价值100万,要不是这次出门,她都没想着带出来,却不曾想还断裂开。 邓甲回想刚才发生的一幕,觉得玉手镯之所以会断裂,应该是碰到了浴室的玻璃门导致的。在邓甲下意识去抓浴室门的时候,手镯在力量的冲击下才会碰到玻璃门而发生断裂。 但邓甲平白无故也不会去抓浴室门,都是因为卫生间干区有水渍,才导致她差点摔倒的,都是酒店设计的问题。 邓甲越想越觉得憋屈,就找来酒店经理商议赔偿的事宜,毕竟手镯价值100万,可不是小数目,不能就这么算了。 酒店经理耐心的听完邓甲的描述后,对于邓甲要求的,按照100万的价格赔偿她手镯断裂的损失一事,经理表示做不到。 因为酒店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邓甲手镯断裂并非跟酒店有直接关系,很可能是手镯的质量问题。 邓甲认为,既然酒店不想要负责,那么就别怪她把事情闹大,于是邓甲就去法院进行了起诉,要求酒店赔偿100万手镯断裂的财产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邓甲认为是酒店的问题导致她手镯断裂,酒店负有赔偿责任,理由有3点: 第一点, 邓甲认为卫生间干区有积水的原因,是因为酒店浴室玻璃门关不严,导致在洗澡的时候有水溅出来,存留在干区形成了积水; 第二点, 卫生间干区没有任何的防滑提示,也没有为客户铺设防滑的地巾。要是酒店尽到了提示的责任和义务,并在该区域放置了防滑的设备,那么邓甲就不会脚滑摔倒; 第三点, 酒店提供的拖鞋不防滑,以至于邓甲在穿着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后,因摩擦力不足才导致邓甲脚下发滑,然后才去抓浴室门,手才会碰到浴室玻璃,导致手镯断裂。 综上所述,邓甲认为在多重危险叠加的情况下,才导致了摔倒要扶浴室门把手,碰到浴室玻璃门,手镯才被碰坏了。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邓甲认为,酒店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却没有做到安全保障,导致邓甲的财产造成了损失,酒店应该给予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邓甲曾经到玉石市场咨询过她佩戴的玉手镯的价格,价值1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应该按照市场价格赔偿,酒店应该赔偿100万元。 因财产造成了损失,导致邓甲的情绪受到了破坏,没有了游玩儿的心情,酒店还应该给予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酒店在预见能力范围内基本尽到了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不能对酒店过多的苛责。 邓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已知是刚洗浴完后,还穿着一次性拖鞋进入到卫生间内取棉签,导致发生磕碰事故,手镯断裂,其自身应该承担责任。 手镯断裂与酒店的管理并无因果关系,因此酒店不存在过错,驳回邓甲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 邓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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