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卖淫为躲警方检查6楼爬窗坠亡,家属索赔121万,法院这样判! 2022年9月12日,山西一处六楼出租屋内,女子张某在警方上门检查时,选择了最危险的逃生方式——爬出窗外。不幸的是,她最终坠楼身亡。 这场悲剧背后,涉及一名容留卖淫的男子王某和一名对此毫不知情的房东陈某。张某家属将二人告上法庭,索赔121万余元。 山西男子王某长期以租房为据点,从事容留、介绍卖淫的违法活动。2022年9月12日,王某联系失足女子张某及另一名女子,前往其租赁的一处6楼房屋准备提供非法服务。 期间,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上门调查。王某不仅拒绝配合,还反锁房门抗拒检查。 屋内的张某为躲避查处,不顾窗外6楼的高度风险,自行爬出窗外,最终不慎坠楼身亡。 事发后,王某被警方抓获,随后因容留、介绍卖淫罪被依法判刑。但案件并未随王某的判刑而结束。 张某的家属认为,王某和房屋出租人陈某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他们将二人一同告上法庭,提出共计121万余元的损失赔偿诉求。 家属的索赔理由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王某作为违法活动的组织者,其反锁房门的行为间接导致了张某选择危险逃生方式;二是房东陈某作为房屋所有者,应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法院判决王某向张某家属赔偿5万元,陈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一结果,张某家属不服,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要求王某和陈某在原有赔偿基础上,再追加赔偿37万余元。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进行了重新审查,并给出了明确的审查意见。 法院认为,张某在死亡时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案涉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期间,遇到公安民警依法调查,本应配合检查却选择危险方式逃生,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王某的责任,法院指出,王某租用案涉房屋专门用于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上门检查时,其未按民警要求开门接受调查,反而反锁房门、在屋内推门阻碍检查,作为违法活动的组织者,其行为对张某产生逃避心理并最终坠楼存在一定过失,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其赔偿5万元并无不当。 而对于房东陈某,法院表示,案涉房屋从租赁到事发仅一个多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陈某在出租房屋前或出租期间,知晓王某将房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张某的死亡并非因房屋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因此要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山西高院依法驳回了张某家属的再审申请。 这类案件中,责任划分的核心在于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如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租客烧炭身亡,家属向房东索赔8万元。 法院认为,房东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不能无限扩大,应限于合理范围内。租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在室内烧炭具有较高危险性,但其仍未采取防范措施,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房东发现异常后立即报警,已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同样,法院判决房东不承担责任。 另一起北京昌平区的案件显示,房东在与房客吵架过程中猝死,法院认定房客夫妇在争执过程中并未出现严重的辱骂行为,也未有明显的殴打情节,对房东的死亡不可能有预见性,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公平原则,判决补偿5万元。 这些案例共同表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严格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不会因发生损害结果而盲目分配责任。 根据《刑法》第359条规定,王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这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而关于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的反锁房门行为确实存在过错,与张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对于房东而言,法律不惩罚无过错者。除非房东明知租客从事违法活动而不制止,或者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伤亡,否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正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刘紫微所言:“房东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应限于可预见的风险且在其控制能力范围内”。 此案也揭示了违法活动参与者的风险自担原则。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卖淫违法,却主动参与;在警方检查时,又选择了极度危险的方式逃避检查,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她对自身死亡负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维护了“过错责任”这一民法基本原则——房东陈某因对违法活动不知情且房屋无安全隐患,不承担责任;而介绍卖淫的王某因存在过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网友对此看法两极分化。有人觉得“5万太少了,一条人命就值5万?”也有人认为“房东最冤了,租房的时候哪能想到租客干这个?要是这样都要担责,以后谁还敢租房?” 法律的天平始终在追求公平正义。它不会因为发生了悲剧,就让无过错方承担责任;也不会因为一方有违法行为,就忽视其应有的权益保护。 (事件来源:新闻夜航2025年9月25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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