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租房给女子用于嫖娼牟利,警察突然上门检查,男子拒不开门,女子惊慌之下爬出窗外躲避,意外失足坠楼身亡。事后,女子家属将该男子与房东告上法庭,索赔121万,案子经过一审二审,打到最高法院,法院这样判! 据悉,男子王某长期干着介绍卖yin的违法勾当。 为了方便“生意”,他在当地好几个小区都租了房,这些房子成了失足女和嫖客进行非法性交易的隐秘场所。 王某靠着这种见不得光的营生,赚了不少快钱,可他丝毫没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2022年9月12日下午,失足女张某和一名女子按照王某的安排,来到他在某小区租的一处房屋,准备接待预约好的嫖客。 张某化着浓妆,刚整理好房间,就听到门外传来一阵急促的敲门声,伴随着警察“开门检查”的喊话声。 屋内的张某瞬间慌了神,她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是被警察抓了,不仅名声尽毁,还得受法律制裁。 而此时,在另一处房间的王某得知警察上门,也急了,他担心自己暴露,更怕自己被抓。 于是王某通过电话告诉张某,让她想办法先躲一躲,自己则想方设法拖延。 由于事发突然,王某拒不开门,现场的气氛一下子变得极度紧张。 张某在屋里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四处张望,想找个藏身之处,可房间里根本没有合适的地方。 眼看敲门声和喊话声越来越近,恐惧吓住了她,她脑子一热,竟跑到窗边,想从窗外躲避。 这窗户外面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张某也没有任何攀爬经验,她颤颤巍巍地爬出窗外,身体刚探出去没多远。 就因为脚下没站稳,“啊”的一声尖叫,整个人从楼上坠落下去。 很快,楼下传来了路人惊恐的呼喊声,警察也迅速赶到楼下,发现张某已经倒在地上,失去了生命体征。 张某的家属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他们觉得,王某作为介绍卖淫的组织者,是这一切违法活动的源头,正是他的非法行为,才让张某陷入这种危险境地。 家属认为,王某和房东都与张某的死亡脱不了干系,于是将二人一同告上法庭,索赔121万余元。希望能为张某讨回公道。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这件事该如何认定呢?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 《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某长期在多个小区租房,为张某等失足女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提供交易场所,其“介绍”与“容留”的行为明确,且属于“多次、多人”的情形,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的非法活动是整个事件的源头,正是其组织、安排张某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 在警方检查时,王某拒不开门并指示张某躲避,这一行为加剧了现场的紧张氛围和张某的恐慌心理,是促使其做出爬窗躲避这一危险行为的重要诱因。 尽管张某坠亡是其自身选择的直接结果,但王某的非法行为是该悲剧发生的前提条件,存在明显过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房东和这件事有因果关系吗?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只有当房东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却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时,才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构成共犯。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房东知晓王某将房屋用于容留、介绍卖淫。王某在多个小区租房,其行为具有隐蔽性,房东作为普通出租人,无法对承租人的屋内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和逐一排查,这既不现实,也可能侵犯承租人的隐私权。 法院最终判决房东不承担责任,核心在于认定其对王某的非法活动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且已履行基本的出租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在承担刑事责任后,另行赔偿家属5万元。房东不负刑事责任。 张某家属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支持一审判决。 张某家属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被依法驳回。 对此,你怎么看?
最近看到两起让人唏嘘的新闻:山西一位32岁的已婚女性在出租屋卖淫,听到警察敲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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