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一女子和女闺蜜在某酒店睡觉,凌晨三点四十五分时,两人睡梦中被开门声惊醒

洋仔说法 2025-09-29 00:50:29

安徽蚌埠,一女子和女闺蜜在某酒店睡觉,凌晨三点四十五分时,两人睡梦中被开门声惊醒。只见女闺蜜的男性朋友手持房卡闯入房间,假意查看醉酒闺蜜的状况,却突然扑向女子床边实施猥 亵。女子拼命反抗的呼救声惊醒了醉酒的闺蜜,两人合力才将男子推出房门。事后调查发现,男子是以“照顾醉酒朋友”为由向酒店索要房卡,前台在未联系房间确认的情况下,仅凭所谓“订房人朋友”的说情就提供了房卡。更惨的是,未婚夫因此认为女子不再适合结婚,选择了退婚。而酒店则坚称已获授权,辞退前台,并只同意免费住宿和就餐作为补偿。女子对此不予接受,将继续维权到底。   2025年4月23日晚,何琳(化名)与闺蜜小婉(化名)相约聚餐,同行的还有小婉的男性朋友汪某(化名)。   凌晨1点30分左右,何琳和小婉决定入住附近的某酒店,办理入住时,两人均出示了身份证,登记信息后拿到房卡,房间位于11楼,但何琳没想到,几小时后这里会成为她人生的转折点。   汪某并未一同入住,而是自行离开,何琳和小婉回房后,简单洗漱便休息了。   据何琳描述,她因疲惫很快入睡,小婉则因醉酒沉睡。   凌晨3点45分,酒店前台接到一名男子的电话,来人正是汪某,他语气焦急地对值班人员说:“我朋友小婉喝醉了,我怕她出事,能给我房卡进去看看吗?”   前台员工起初拒绝了,要求他联系房客本人,但汪某随即拨通了另一通电话,打给实际订房人,是小婉的一位朋友,也是酒店销售经理的熟人。   几分钟后,前台接到销售经理的内部通知:“订房人同意了,给汪某房卡吧。”   员工犹豫片刻,但考虑到汪某与房客的“朋友关系”,最终制作了备用房卡交给他。   这一过程,酒店称“经过了授权”,但何琳坚称:她和闺蜜从未接到前台的确认电话。   4点左右,汪某持卡推开房门,何琳在睡梦中被惊醒,只见黑影靠近床边。   何琳描述,汪某先假意询问小婉状况,随后突然扑向她,实施强行抚摸等侵害行为。   何琳拼命反抗并呼救,惊醒了小婉,两人合力推开汪某,他这才仓皇离开,时间约为4点15分。   何琳第一时间报警,警方调取监控证实,汪某确于3点45分至4点间进出酒店,且前台有交卡记录。   事后,何琳困惑的是,汪某为何能轻易拿到房卡?   她认为,酒店未履行基本安全义务,未经住客本人确认便发放房卡,相当于为犯罪“开门”。   9月26日,南山豪生酒店发布《情况说明》,主要是内容:   第一,前台曾多次拒绝汪某,后因订房人及销售经理“协调同意”才给卡;   第二,酒店已按规章处理涉事员工,前台被辞退,销售经理受内部处分;   第三,愿以免费住宿、餐饮等方式赔偿何琳。   对此,何琳并不接受,因为酒店没有公开道歉,还因此导致其未婚夫退婚,将继续维权。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汪某为什么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 猥 亵他人或者侮 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汪某在何琳处于睡眠状态、无法有效反抗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了抚摸等侵害行为,这种利用何琳孤立无援、处于睡眠状态的情形,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方法”强制猥 亵。   汪某以“照顾醉酒朋友”为借口向酒店骗取房卡,其行为具有一定的预谋性,而非临时起意,有主观故意,且主观恶性较深。   不过,汪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此同时,汪某能够认罪认罚,亦属于从宽处罚情节。   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了汪某犯罪过程中的各项情节,判处汪某有期徒刑9个月。   2、酒店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酒店在为非住客办理如补卡、访客进入等事宜时,负有向住客本人核实的义务,而酒店房间是住客的私密空间,未经住客本人明确许可,酒店无权向任何第三方开放该空间。   本案中,办理入住登记的是何琳和小婉,酒店前台在接到汪某请求时,最直接、最安全的操作应当是直接拨打房间电话,向何琳或小婉本人进行核实。   然而,酒店却联系了实际订房人和销售经理,这个实际订房人并非住在房间里的住客,显然存在过错。   酒店在凌晨近4点,一名男性要求进入两名女性住客的房间,酒店本应引起高度警觉,采取最审慎的核实措施,但其流程的漏洞和执行的随意性,为汪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关键便利。   所以,酒店未履行其负有的、向住客本人核实身份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向汪某提供房卡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继而导致何琳遭受侵害的损害后果。   所以,酒店依法应当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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